四川省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
武胜灌区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建设征地补
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现“移得出、留得住、要致富”的移民安置目标,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等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的移民安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四川省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定本)》(以下简称《初设报告(审定本)》)和南充市、遂宁市、广安市三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的《四川省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南府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武胜灌区工程建设和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仅适用于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武胜县境内项目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和补偿补助。
第二条 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武胜灌区建设征地补偿移民
安置工作由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及广安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监督指导,武胜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负
责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依法与相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各类移民安置协议,并负责落实。
第三条 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
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四条 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牵头,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进度计划按时完成建设征地范围内的移民安置任务;依据审定批复的《初设报告(审定本)》,公布相关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 健全与移民监理、移民设代和项目业主的协调、沟通
机制,确保移民安置稳妥、顺利实施。
第六条 移民安置后,由涉及的村组将移民搬迁人口、移民安
置去向等资料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上报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水利
部、国家能源局档发〔2012〕4号)建立完整的移民安置档案,并按规定管理。
第二章 农村移民安置
第七条 农村移民安置应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
偿、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甚至超过原有水平;坚持以农为主,以土为本,多渠道、多门路安置农村移民。
第八条 农村移民安置程序:
(一)移民提出书面申请,经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逐级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并办理司法公证; (三)根据移民安置协议办理相关费用的结算手续; (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或换发必要的证件。 第九条 房屋产权、耕地和林地等承包相关证件办理程序: 土地调整落实后,由安置地乡(镇)政府审核确定,统一填报移民生产用地、林地调整对接表,经被调地户和移民户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换发土地承包经营证、林权证的依据。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报县农业局、林业局,为移民户填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移民户与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
协议时,移民户必须向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上交过去由政府及相关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耕地和林地承包等相关证件。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移民安置协议统一上报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解决好移民的入户、入住和子女的入学、入托等问题。
第十一条 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要落实对移民的帮扶责任制,帮助移民搞好生产和生活。
移民安置后与安置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样义务。 第十二条 移民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包括注销或变更相关的原有证件),在落实生产安置、领取补偿补助费后,不得借故拖延搬迁、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或要求再次补偿补助。
第十三条 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后期扶持规划,将符合后期扶持条件的农村移民纳入国家后期扶持范围,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其征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在满足移民生产安置使用后,剩余部分交由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形成使用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和武胜
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使用方式包括以货币形式兑付到户)。
第一节 生产安置
第十五条 生产安置移民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 (一)总数控制。
生产安置人口=征收耕园地面积÷征地前被征用单位的人均耕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耕园地总面积(《初设报告(审定本)》调查面积)÷总农业人口。
确定的各村民小组生产安置总人口不得多于《初设报告(审定本)》中规划的本村民小组生产安置人口。
自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之日起,新增人口不再进行生产安置。 (二)确定原则。
生产安置人口确定应遵循占地搬迁户优先,再按征收耕地由多到少进行排序的原则进行;由各乡(镇)按政策和上述原则落实到人,报县人民政府核定。
1.调地安置
第十六条 调地安置是指按照规划的调地安置标准,通过调剂一定数量的耕地对农村移民进行生产安置的安置方式。
第十七条 耕地调剂由相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初设报告(审定本)》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