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3)
1.被告人张乙,男,17周岁,某村村民。被告人张甲,男,50周岁,系张乙之父,某村村民。
因琐事,张甲在村部与村长卜某争吵起来。在争吵中,卜某动手打了张甲两拳。这时张甲高喊:“村长打人啊!
村长打人啦!”。在附近干活的张乙(张甲不知其儿子在附近干活)听到其父呼喊,手持铁锹赶来,照着村长卜某头部猛劈--下,将卜某的颅骨劈碎。卜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对张氏父子应如何定性处理?张甲与张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1)张乙闻父呼喊,赶来朝被害人头部猛劈一锹致被害人死亡,系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张甲与张乙不构成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犯罪人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张甲主观上没有杀害卜某的故意,他不知道其子就在附近,其喊人不是希望其子来杀人,而是出于气愤,为了让别人知道真情好评理,不料却引来其子,这是出乎他的意料的。2)张甲在客观上也没有杀害卜某共同行为。仅从他高喊不能说明是在实施杀人的预备行为,更不是在与其子配合,其行为与卜某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张甲与村长吵架以及呼喊的行为,并非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张三从监狱逃回市,找到其老朋友郭四,告诉了自己的处境,并要求在郭四家暂住些日子。郭四于是把他留下。某日晚,张、郭二人潜入某商店,窃得香烟100条,电脑1台。他们正要离开时被值班员发现,拦住去路。张三冲过去将值班员脖子卡住,郭四用地下捡来的砖块猛击值班员头部,将值班员打倒在-边后二人夺路逃走。他们直接到朋友五家中,存放窃来的香烟和电脑。第二天,张三、郭四、五三人-道去县城的集市将香烟和电脑卖掉,得款14000余元,张三、郭四二人各分6000元,给王五2000元。
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张三、郭四、班人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3、马骐挖菜窖占了被告人张某家的地,张某便找马某讲理。不但不认错,反而依仗自己身强力壮,了张某。张某气愤异常,便伺机报复,田,张见马某15岁的女儿在地里干活,便产生报复女儿的念头,仅怕自己伤人犯法。这时,他想起别人说过的少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便找来自己的13周岁的儿子和15周岁的侄子,叫儿子
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刑法总论-专期末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