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体系类别分级示意图
法律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法规、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以上内容可以用数学公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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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近来和朋友讨论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处、分类、等级等问题,对于各种专门法,大家是比较有清醒的认识,但是,对于中央各部门、地方各政府出台的有关法规、章程、文件,大家颇感困惑,不知道到底哪个的权威比较大。不得已才找了点资料看看,基本搞清楚了这个问题。为了说明问题,特画了个简图明示,以便一目了然,现在无偿奉献给大家。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法律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部门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法律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五十二条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主席令:是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署的,具有次于宪法效力的命令。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和通过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国家主席的签署才能生效,但国家主席没有否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必须签署通过。“主席令”主要是全国通行的“专门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它的效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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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章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章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国务院令:是总理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1988年开始使用“国务院令”,以前称“国发”。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一般称作“条例”、“实施细则”、“办法”、“决议”、“决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一节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一节第六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七十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五、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1.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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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七十六条第一款“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七十七条第一款“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2.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类别
①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②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③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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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2.权限划分
①按宪法、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的最高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凡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作出规定。
②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有原则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③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④凡属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地方性法规规章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解释。
⑤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解释。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章由主管部门解释。
上述解释法律的权限分工所形成法律解释体制可以这样概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处于法律解释的主导地位,国家机关之间实行分工配合,部门领域内实行法律解释权的集中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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