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安徽马钢罗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罗河铁矿建
设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审[2015]54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5.03.09 【实施日期】2015.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环境保护部关于安徽马钢罗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罗河铁矿建设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批复
(环审[2015]54号)
安徽马钢罗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评审〈罗河铁矿建设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告》(罗河〔2014〕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部曾以环审〔2005〕915号文件批复了《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罗河铁矿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次变更主要包括采选工艺、工程组成内容、部分生产设施厂址和污染防治措施等的变更。工程变更后原矿采选规模不变,仍为300万吨/年。矿区范围由4.4434平方公里增加至4.7592平方公里,开采高度由-400米~-600米变更为-440 1 / 2
米~-620米。采矿工艺由原批复的崩落法、充填法、房柱法组合地下开采工艺调整为全
部采用充填法。破碎和选矿主体不变,后端增加尾矿再选环节,尾矿充填比例由23.97%提高至73.75%,矿山服务年限由34年增加至41年。变更工程不再建设虎岭尾矿库、永久废石场、燃煤锅炉和地面炸药库。尾矿改为依托付冲尾矿库,废石临时堆存于周转废石堆场,供暖采用电加热,在井下-560米水平设置10吨的炸药库。采选工业场地由矿区东南侧调整至矿区北侧,充填站调整至矿区东侧独立建设,取水工程由矿区北侧西河变为矿区西侧罗昌河。变更工程对部分废气、废水、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进行了优化调整。
变更工程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安徽庐南重化工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