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
旅行社:
第一条 “一日游”是指旅行社在本市组织旅游散客以团队的形式在厦门及厦门以外的周边城市旅游景点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出发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二条 旅游者的权利、义务
1、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2、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当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3、旅游者应当尽到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遵从带团导游人员的统一安排,随团完成旅游行程。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时,对旅行社采取的必要救助和处置措施应予以积极配合,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并自行保管。 5、自觉遵守文明旅游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旅行社的权利、义务
1、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行程中,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2、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3、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行社应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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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旅行社应当根据行程安排使用取得相应资质的旅游客运车辆,导游及车辆驾驶人员应当持有符合相关规定的证照。
第四条 退团及行程取消
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8小时以上(含8小时)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8小时以内通知解除的,或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地点集合出发又未能中途加入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旅行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8小时以上(含8小时)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并应当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距约定出发时间8小时之内通知解除的,除全额返还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承担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
第五条 旅行社责任
1、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约定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2、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3、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作出合同约定的,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办发〔2011〕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法犯罪行为、过失行为、行为判断失误、疾病、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第三人侵权及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提醒、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协助处理,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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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双方协商解决,旅行社客服电话 ;
2、投诉: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 ,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 ; 3、协商或投诉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将争议提交给厦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条 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安排表》、《旅游须知》,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
旅行社: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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