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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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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3年6月汇编)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收案 第三章阅卷 第四章会见 第五章社会调查 第六章取保候审 第七章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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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司法分流

第九章侦查阶段 第十章审查起诉阶段 第十一章审判阶段 第一节基本流程 第二节庭前准备 第三节法庭调查 第四节法庭辩论 第五节休庭、宣判 第十二章结案与案卷归档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提升律师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案件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法律服务质量,依据《刑事诉讼法》、《刑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本指引。

第2条 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作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第3条 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外,还应积极促进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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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的实施:

(1) 讯问和审判时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2) 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3)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除了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不分案起诉的情形外,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应分案起诉。

(4) 审判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5) 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6) 原则上不得被使用戒具,法庭审理时不得被使用戒具。 (7) 获得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 一般不得被判处无期徒刑。 (9) 不得被判处死刑。

(10) 隐私权和名誉权有被保护的权利。 (11) 其他法律规定。

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没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上述权利时,律师应当向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提出建议。

第4条 律师应采取以下措施,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1) 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背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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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积极促进刑事和解,帮助未成年人取得对方的谅解;

(3) 积极促进司法分流措施和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非监禁刑。

第5条 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名誉,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

第6条 律师应当主动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帮助其认识违法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预防其犯罪或重新犯罪。

第二章 收案

第7条 律师接受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出示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和未成年人的关系证明等文件。

第8条 律师发现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应当指导其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第9条 律师受理委托或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时,应向委托人或未成年人其他家属了解以下情况:

(1)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涉嫌的罪名; (2)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3) 委托人或其他家属的基本情况及其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关系; (4) 案件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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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6) 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7) 委托人或其他家属与司法机关沟通的情况;

(8)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9) 已经进行的前期工作及各种信息; (10) 其他有必要了解的信息。

第10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出示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批准聘请律师的文件。

第11条 律师应当向委托人或其他家属解释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的特别程序,告知法律规定在实践运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案件存在的其他风险。

第三章 阅卷

第12条 律师应及时查阅案件材料,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13条 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重点了解以下事项:

(1)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年龄、证明未成年人真实年龄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 是否存在罪名与其刑事责任年龄不相对应的情节; (3) 未成年人的精神、心理状况及其行为能力;

(4) 未成年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犯罪形态、后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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