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
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其他情形可参照执行。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二、组织评审机制 (一)组织评审部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直辖市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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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方式组织评审。
1.组织专家评审;或
2.指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或
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组织评审的经费
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 (一)依据
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
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专家依据专业知识判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开展环境监管和环境监测的相关记录,可作为评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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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原则 1.整体性原则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是长流程管理,涉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等环节,后一环节工作往往需要以前一环节工作为基础和依据。各环节工作又涉及多个步骤,同样是环环相扣,某个步骤的失误和不规范,均可能导致结论出现错误。因此,要从整体上把握,而不是孤立审查本环节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前一环节报告是否能够满足本环节工作的要求进行评审。如:评审风险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开展补充调查。
2.实事求是原则
土壤污染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具有不确定性。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等后续环节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现未调查出的、未风险管控的或者未修复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者污染区域),组织评审的部门既要注意强化相关环节工作质量监督,落实从业机构和人员对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又要做到实事求是,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三)相关报告的重新评审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评审后,发现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污染区域),组织评审的部门可要求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重新评审。
2.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
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评审通过后,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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