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监理单位授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与总监签订授权书及考核责任书,明确总监的职责、权限和监理目标。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的职责)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合同约定委派总监,不得随意变更。
(二)监督指导总监组建监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对监理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和技术培训。
(三)建立总监工作考核与奖惩制度,定期开展考核。 (四)保障监理机构运转费用。
(五)指导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解决总监提出的需要支持的相关监理事务。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的权力)监理单位有权对考核不称职的总监进行撤换,撤换总监时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关系)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依据监理合同,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监理机构独立开展监理业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按时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服务费。
(三)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下达监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指令,应当通过总监书面发布。
(四)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监理指令或影响正常监理工作等不当行为应当按照合同处理。
(五)加强对监理工作的检查, 开展总监工作考核。 (六)建设单位应及时对总监的报告事项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权力)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对不能有效履行总监职责或不遵守监理职业道德的总监予以撤换,并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总监工作考核)总监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其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开展对总监工作的检查和考核,检查考核内容可参考附件2。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监理机构的管理,按照考核责任书开展对总监工作的年度考核和评价。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管,当总监离任时,应当组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总监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总监离任考核内容包括职责履行与职业道德、监理机构管理与团队协作、监理工作与技术能力、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考核方法)总监离任考核实行综合评分制。考核评价的基准分为100分,采取扣分方式计分,每项考核指标计分分别由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根据不同权重计算所得,具体扣分标准及计算方式按照《总监离任考核评价表》(见附件2)执行。
第二十七条(考核程序)监理单位应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向建设单位递交《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考核备案表》(见
附件1)。
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本办法向建设单位进行交底。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主体工程交工验收后,或项目工程进度达到90%以上时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适时开展总监离任考核。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总监本人后,再报项目所在地省级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总监离任考核结果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录入交通运输部指定的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根据总监离任考核综合评分,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分对应的等级分别为:
A级:评分≥90分,优秀; B级:75分≤评分<90分,合格; C级:60分≤评分<75分,基本合格; D级:评分<60分,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直接定为D级的情形)总监在任职期间有以下情形的,其离任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承监项目(合同段)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环保责任事件,监理有失职、渎职或指令不当等行为的;
(三)经质量监督机构鉴定承监项目(合同段)工程质量为不合格的;
(四)总监由于工作不称职,被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要求更换并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的;
(五)总监拒绝接受离任考核的;
(六)总监未在中标监理企业进行从业登记的; (七)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条(总监变更)总监中途变更,应当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离任考核。项目质监机构应及时组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总监进行离任考核。总监任职时间或任期不足监理合同期(不含缺陷责任期)1/2的,离任考核等级最高定为B级。
第三十一条(考核结果申诉)总监对离任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理单位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申诉。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对总监申诉情况予以调查核实,并书面反馈总监本人。
第三十二条(考核信息发布)总监离任考核结果在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网站发布,供社会查询。
第三十三条(考核结果使用)离任考核等级评为D级的总监,五年内不得担任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总监岗位。
第三十四条(监督落实)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总监负责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组织好对总监的考核工作,建立总监考核工作台帐。
第三十五条(举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中总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监理职业道德的行为,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六条(总监的权益)当自身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总监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或其
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第三十七条(总监人才库)为加强对总监队伍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将建立总监人才库,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发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解释)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