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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158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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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

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执行法院对下列哪项财产可以采取执行措施:( )

A、被执行人未发表的著作

B、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C、金融机构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D、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房产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1章>第3节>对财产的执行措施 【答案】: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等,故AB不当选。根据《执行规定》第34条的规定,被执行人

2.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48题,单选)

A、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

B、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 C、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 D、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判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8章>第1节>免于证明的事实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自认和证明责任的分配。《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在本题中,张某是在庭前调解中承认对郭某

财产造成损害,但后来调解并未达成,因此不构成自认,不能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针对郭某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仍然需要证据加以证明。所以,A、B、D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

3.甲欠乙20万元,乙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依法向甲发出了支付令。如果甲在收到支付令后向法院提出暂无清偿能力,请求延缓债务清偿期限的书面异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法院应当对双方进行调解,促进纠纷的解决 B、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C、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乙不同意的除外 D、异议期间届满,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8章>第3节>支付令异议的提出 【答案】:D 【解析】:

考查支付令异议的审查。根据《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不得调解,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3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本题中甲的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B、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D项正确。

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合同约定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乙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甲公司后,甲公司认为房屋质量存在瑕疵拒绝付款,随后甲公司将房屋转租于丙公司。乙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公司要参加仲裁,必须与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仲裁协议 B、仲裁机构应在征得甲、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丙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C、丙公司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决定 D、仲裁机构可依职权或者根据甲乙双方的申请,追加丙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仲裁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5章>第4节>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

受理。仲裁具有自愿性,如丙公司希望通过仲裁解决因房屋租赁产生的合同纠纷,应与相对方达成仲裁协议。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 5.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应当发回重审

B、由于第二审程序特殊救济、监督功能,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C、第二审程序对于原判决事实清楚的,只是法律适用错误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D、第二审程序中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不得越级审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5章>第1节>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A 【解析】:

考查第二审程序的特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

6.易某依法院对王某支付其5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王某的某项财产。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借与王某使用的,该财产为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41题,单选)

A、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易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B、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谢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C、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D、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1章>第1节>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对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裁定的救济途径。《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

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309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因此,被执行人不能提执行异议之诉;所以,CD选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7.海昌公司因丢失票据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海昌公司遂申请除权判决。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家佳公司看到权利申报公告,向法院申报权利。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48题,单选)

A、因公示催告期满,裁定驳回家佳公司的权利申报 B、裁定追加家佳公司参加案件的除权判决审理程序 C、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D、作出除权判决,告知家佳公司另行起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9章>第1节>申报权利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民诉解释》第450条规定,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第3款规定处理。因此,只要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成立的,都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所以,C项说法正确,ABD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8.老张育有一子小张,大学毕业后小张去沿海城市创业,发家后从未回老家探望过父亲。愤怒之下,老张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赡养费每月1500元。法院受理起诉后向小张送达应诉通知书,但发现小张在一周前因酒精中毒而意外死亡。法院对本案的下列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裁定驳回起诉

B、判决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 C、裁定诉讼中止 D、裁定不予受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起诉、立案登记 【答案】:A 【解析】:

①本案中被告小张在原告起诉前就已经死亡,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原告老张的起诉,但法院已经受理了本案,案件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 ②据前所述,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据前所述,C选项的说法错误。 ④据前所述,D选项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9.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35题,单选)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2节>合议制度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审判组织。《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可见,二审发回重审与再审都不得适用独任制,故A、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可见,一审普通程序必须适用合议制,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故D选项正确。

10.甲诉乙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39题,单选)

A、当事人无权向法院申请撤诉

B、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C、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D、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0章>第1节>人民法院调解与诉讼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诉讼和解。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从一般原理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1587篇)

2024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执行法院对下列哪项财产可以采取执行措施:()A、被执行人未发表的著作B、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C、金融机构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D、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房产>>>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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