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翁源县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渣土、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县住建管理局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单位和个人违章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建筑垃圾的行为,同时监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在辖区内设置围蔽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或收集容器,并组织集中清运。
县住建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监督施工现场落实各项建筑垃圾处理措施,依法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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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检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查处车辆超限行为。
县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在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违法行为。
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拼装、套牌、假牌、无牌无证、假证车辆和违反禁行规定、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县规划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地,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国土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用地审批手续,将县城范围内已批准建设用地地块的综合信息及时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权属不明的地块进行确权。
县安监、质监、水务、林业、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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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合理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依法制定。
第六条 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危险废物混放。
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获得处置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核准的方式和场所处置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环保、安监等部门,对县城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排放管理
第九条 需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按许可内容排放。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排放计划(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排放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不得在道路、桥梁、河涌、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建筑垃圾;严禁将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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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工地出入口应进行硬底化处理,设置洗车槽,槽内水位应保持35厘米高,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员对地面和进出车辆进行冲洗,确保进出工地车辆不带泥上路。确因现场条件限制不能按标准设置洗车槽的,应当提供情况说明及解决方案。
建筑工地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并保持畅通。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二条 县城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准运制。县城建筑垃圾由经核准的专业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企业和个人负责清运。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企业和个人申请县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书面申请;
(二)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绿色环保标志,在县城城市规划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车辆,应当同时按照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通行手续;
(三)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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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工信部《自卸汽车密闭顶盖技术条件》(QC/T782-2007)和住建部《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的要求进行密闭。运输车辆达到以下技术标准:
(一)车厢盖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时动作应平稳灵活,车厢四周牢固可靠、无破损、无变形、挡板严密,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与厢盖、厢盖与车厢侧栏板缝隙不大于30mm; 2.盖与车厢前、后栏板缝隙不大于50mm;
3.料门与车厢栏板、底板结合处缝隙不大于10mm。 (二)整洁、全车基本上无锈蚀,油漆无掉色、无剥落; (三)运输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后挡板保险挂钩; (四)运输车辆由企业统一管理,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身颜色统一,驾驶室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单位名称、标志以及监督投诉电话,车身两侧粘贴反光标识,车厢两侧及车后喷涂放大号牌;
(五)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及装卸记录仪,并按规定接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完整、准确录入车辆和驾驶人等信息。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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