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审批权限 ................................................................................ 3 第三章 组织保障及操作流程 ............................................................. 4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 6 第五章 风险报告及风险管理程序 ...................................................... 6 第六章 其他事项 ................................................................................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交易、或者非场内交易的,实质为远期、互换、期权、期货、掉期和货币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包括证券、指数、汇率、利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以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四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立,公司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应确保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须经公司经营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决策权限进行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单笔投资资金总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投资资金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万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
(二)单笔投资资金总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投资资金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对于审批权限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