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员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为严格劳动纪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系统在册员工及业务岗临时工。 第二条 员工考勤分为出勤、请假、迟到、早退、旷工。 第三条 员工考勤作为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年度考核等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员工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依法享受休假。
第五条 各级员工必须在工作日规定的工作时间在岗工作。因疾病、生育、婚、丧等或特别之事故,可按本规定办理请假。
第六条 员工未按本规定履行手续,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或伪造请假理由,一律作旷工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假期类别、期限和待遇 (一)年休假
1、年休假的期限: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新入行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二) 哺乳假
有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员工,每个工作日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共一个小时。
(三) 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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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死亡时。可享受三天的丧假。
(四) 婚假
员工男女双方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结婚者,可享受三天的婚假。符合晚婚规定年龄结婚者(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除可享受婚假外,另外可享受晚婚奖励十五天。
(五)事假
员工存有调休或年休假请事假时,首先应使用调休或年休假。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XXX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从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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