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投资创业时,不少投资者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遇到一个困惑:是设立个体工商户还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是怎么回事?合伙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企业有不同的法律形态,中国微小企业常见的法律形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对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业主数量、注册资本、成立条件、经营特征、利润分配和债务责任等不同。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个人投资可供选择的三种不同法律形式,他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的定义
1.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如果股东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是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
二、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同点
1.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是无限责任。
2.都有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区别。
3.都是一个自然人名义投资成立的,该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
4.都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但个体工商户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身份成为公司股东,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三、适用法律不同
1.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是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3.一人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设立,并受其调整。
四、法律特征不同
1.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其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帐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 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并因而享有对字号的名称权。
2.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作为一个自然人企业,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经营风险负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个人独企业根本不是企业法人,更谈不上公司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有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权利义务上,企业和个人是融为一体的,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既是投资人的财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它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五、法律地位不同
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1.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一种我国特有的公民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形式,也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个体工商户可比照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但个体工商户不是一个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3.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从企业名称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符合公司设立条件,是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实体。
六、出资人不同
1.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只有在家庭经营的组成形式下才能变更经营者姓名,而且必须是家庭成员。
2.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可以变更投资人姓名。
3.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投资设立。
4.合伙企业:投资人须2人以上。
七、注册资本要求不同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由投资人自行申报投资数额,
也不需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2.一人有限公司: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数额,且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八、货币出资方式及比例要求不同
1.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出资类型,即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
2.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九、投资限制不同
新《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十、成立的条件不同
1.个体工商户:成立条件简单,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业主身份证明,有相应的经营资金和经营场所就可以了,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须固定的经营场所。是否采用字号名称,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要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 “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
3.一人有限公司:严格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过程,股东除提交身份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外,还必须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由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一并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且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依法承担无限责任,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的实际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十一、人员设置的要求不同
1.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不采用企业形式,不具有组织体的属性。从业人数有限制,包括经营者本人、请帮手和带学徒等的雇工人员不得超过8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从业人数限制,既可以只有投资人个人进行经营,也可以雇工超过8人以上。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之前,我国曾以雇工人数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加以区别,雇工8人以上者为个人独资企业,雇工不足8人者为个体工商户。显然,这种区分标准缺乏科学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后不再采用这一标准,即雇工人数少于8人的也可设立独资企业,关键看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3.一人有限公司:虽然不设立股东会,但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应当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的,应当设一至二名监事。
十二、经营特征不同
1.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与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人,即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资产属于私人所有,自己既是所有者,也是劳动者和管理者
2.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业主既是投资者,又是经营管理者。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3.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十三、享有的权利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