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校发(2012) 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 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 民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 年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的 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资格审查、注册、 成绩管理、
学籍异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容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
第四
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
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 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 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 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招生部门 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在校期间无论何时,一经 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 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初,可以向学校申 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同级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审查 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注册
第七条注册管理是学校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 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确认程序。注册是学生在校期 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制度。学生注册分为正常注册、暂缓注册 和不予注册三种。
第八条正常注册
1. 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计划财务处缴 纳足额
学费及相关费用。
2. 学生持缴纟内足额学费的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网上注册手续,学 院教
务中心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审查合格后,登录\工业大学综合 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学生网上注册登记。
3. 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学生凭借第一学期正常注册的证明,到所 在学院
办理正常注册手续。
4. 学生正常注册后方能取得学籍,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已正常 注册的
在籍学生赋予\工业大学学生教务系统\登录、选课、成绩查 询等权限。
第九条暂缓注册
1.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正常注册,符合以下情形者,可以申请暂缓 注册: (1) 因正在办理助学贷款手续的学生,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学 院核实
后,学生持有关批件到所在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2) 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缓交学费(全部或部分),须 由学生本
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后,学生持有关批件到所在学院办理 暂缓注册手续。
(3) 因家庭经济困难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 凭《工业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审批表》到所在学 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4) 由于意外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或疾病及其他正当原 因不能
如期注册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在批准的假期 结束后的一周之,持相关证明办理注册手续,否则按逾期未注册处理。
2. 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暂缓注册学生赋予〃工业大学学生教务 系统\
登录、选课、成绩查询权限。
3. 暂缓注册有效期限的截止时间为当学期倒数第2周的周一, 学生应
在此时间前”将暂缓注册转为正常注册。
4. 在暂缓注册有效期,学生将暂缓注册转为正常注册的,其取得
的课程学分方为有效学分。
第十条不予注册
1.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2. 无故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不予注册。 3. 申请暂缓注册而未获批准者不予注册。
4. 不符合注册条件(如不具有本校学籍、未到所修专业院系注册、 未
持有效证件等)者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注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