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界定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2.制定审核目录清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制定或修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于2024年9月底前通过各级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开。 (十)明确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1.严格审核标准。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2.提出审核意见。法制审核机构要按照《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同意、纠正或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十一)明确审核责任。
1.明确责任划分。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2.明确审核程序。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要按照《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规定的职责、程序、时限,分别负责完成送审、审核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2024年9月底前,制定或修订法制审核流程,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十二)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
(十三)推进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执法信息系统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 (十四)强化智能应用。要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探索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提
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五、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成立常务副市长牵头,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履行指导协调、督查检查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开展培训宣传,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督促检查,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
(十六)健全保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汇总建立本级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执法人员可简化或免于执法资格考试。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严格执行执法人员人身意
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