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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代拟征求意见稿)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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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的实施方案(代拟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64号)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一)强化事前公开。

1.公开基本执法信息。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2.公开服务指南和执法流程。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在1个月内进行动态调整。编制和公开工作应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 (二)规范事中公示。

1.严格亮证执法和执法告知。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安徽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或国务院部门颁发并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公示执法身份。

2.依规着装佩戴标识。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3.公示岗位信息。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岗位信息公示牌设置工作要在2019年8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事后公开。

1.公开行政执法结果。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完善执法信息公开制度。2019年9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及时对已发生变化的信息进行动态调整。

3.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四)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参照省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五)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

1.明确音像记录范围。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

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2.加强音像记录管理。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则、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3.合理进行音像记录设施建设。要按照执法实际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按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建设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不搞“一刀切”。 (六)严格记录归档。

1.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机关执法信息系统,不得自行保管。

2.建立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推进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七)发挥记录作用。要加强对全过程记录资料信息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2019年10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八)明确审核机构。

1.明确工作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保证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2.配强审核人员。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法制审核人员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

3.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九)明确审核范围。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代拟征求意见稿) - 图文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代拟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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