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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考【可编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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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考

浅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考

摘要:

在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产生于八十年代初。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定位、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对从业人员的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逐渐凸现,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专业技能等整体素质已远不能适应形势的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尽快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

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策思考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载体及其有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推进全社会依法建设进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特别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力指导和管理下,基层法律服务所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迅速发展。为推动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服务功能与效率发挥。本文就如何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粗浅谈几点看法。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现状基层法律服务所完成脱钩改制后,已成为“自愿结合、自我管理、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合作制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我县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总体状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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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在主观方面普遍增强了担忧心理、求富心理、进取心理和期望心理:

在客观方面仍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政府委托工作,参与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但积极性、主动性、责任心明显下降;在自身建设上法律服务所都还在是与司法所合属办公,职责不清。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各种问题,诸如内部分工不明确,业务开展不顺畅,办案质量不讲究,财务管理不规范,卷宗材料不齐全,内部人员不团结,制度建设不完善,合伙人员不到位等等。

二、当前基层法律服务所存在的问题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已成为迫切议题。妥善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管理,摆脱目前自上而下对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缺乏过硬依据、缺少必要手段”状态,解决好“准确定位、资格准入、严格监管手段”等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定位不够准确

1、“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这一定位很好理解,是指基层法律服务要面向最基层,立足社区,亲民进民,为广大公民提供最便捷的法律服务,使之成为法制需求渗透到每一社会角落的重要载体。但我们要意思到,这一规定的同时也明确限定了基层法律服务的活动范围和执业区域!试想,目前的社区法律需求是否能狗满足基层法律服务的基本生存需求?供需是否能达到基本平衡?在已经脱钩改制的今天,只有当社区的法律需求供不应求时,基层法律服务所才有生存的可能,除此之外只能自生自灭。既然如此,“面向群众”又从何体现?

2、对“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这一定位的理解何为公益性?非营利性?公益乃公共的利益,多指群众性福利事业,通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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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使社会广大公民获得利益而不谋求回报”,往往是国家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非营利乃不以赢利和获得利润为目的,行为是本身注重和追求的是社会利益而非经济利益。因此,非营利性常与公益性结伴而行。但“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的定位与脱钩改制后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将如何生存?何以为计?即便可以符合“收费低廉”要求适当收费,又如何把握以公益性、非营利性为目的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尽管“收费低廉”,但“收费低廉”,本身与公益性、非营利性要求是否相互矛盾?

3、“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这一点,在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责中属于“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一类,而且义务有限。险些之外,笔者认为,“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职责不应当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担当,因为,“满足城市低收阶层和弱群体的法律需求”在本质上属于法律援助范畴,是应当由政府发挥公共职能,通过完善法律救济制度(如大力发展公职律师等)渠道解决的问题,而作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定的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人员不具备这些公共职能。因此,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也不应当成为基层法律服务的对象。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准入过低

1、对从业人员的教育背景和知识储备水平要求过低虽然学历配制并不等于水平和能力,但对于从事专业法律服务、担当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专业人员来说,仅仅具备基础教育水平是远远不够的。人的受教育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人的素质水平。由此从这点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起跑线上就输给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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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过于模糊何为“品行良好”?品行良好的依据是什么?品行良好的依据和标准由谁掌握?品行良好的评价由谁作出?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理论

page和实践中都没有明确和解决。如此,导致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队伍总体素质不高的现状。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所缺乏有效监管,力度不够 1、能够使用的处罚手段畸轻,根本无法达到惩诫目的

2、缺乏对不具有执业资格而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公开执业人员的管理和处罚规定实践中,时常遇到一些不具有执业资格而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公开执业的现象。对此,虽然联合公安、工商部门进行查处,但效果往往不佳,主要原因是缺乏执法玫处罚依据。一方面违法者吃准了基层法律服务缺乏执法和处罚依据而显得有恃无恐;另一方面,贪污行政的要求使得公安、工商等部门在缺乏明确执法和处罚依据情况下不能也不动而显得无所适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的对策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应当解决以上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对基层法律服务的定位:

提高对基层法律服务者的执业准入要求;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具体应从四个方面入手:

(一)加快立法完善规则当务之急是立法。要尽快制定出针对脱钩改制后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规则。通过立法解决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准确定位;二是确定基层法律服务者的资格及准入条件;硬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者)的权利义务;四是确立正常的资格考试、考核制度,增强人才储备和流转;五是确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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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原则和方法;六是明确罚则和法律责任,做到与不履行行为的一一对应;七是规定未尽事宜等的附则。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位的指导思想应当坚持四点:

“明确业务限定范围,允许竞争自由发展,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最终接轨逐步消亡。”即:

在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和执业范围、允许其自由竞争发展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减少基层法律服务所数量并控制其人员发展规模,逐步提高其准入资格,实现管理上与律师业的接轨,最终消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定位应当把握三个原则:

一是市场主体原则。既然基层法律服务所已经脱钩改制为合伙制,在理论上已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那么就应当允许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市场规则自由发展,由市场需求来决定其前途和命运,其中并不排队司法行政机关对它的引导、规范和制约;二是区别于律师原则。基层法律服务与律师服务的最大区别在于“业务范围和执业区域”的限制,之所心受限制,是由设立者的初衷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本身的缺陷决定的:

设立者的初衷和配音是立足基层,方便群众,拾遗补缺;但随着律师业的不断发展、扩张和渗透,“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存在的律师数量难以满足大量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的状况”已根本缓解,基层法律服务的这种定位优势逐渐减弱,代之以巨大的生存和竞争压力,加之基层律师事务所,是根本行不能;三是有偿服务、自由竞争原则。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脱卸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政府赋予和委托的一些职能,不应再承担调解民间纠纷、普法宣传和148法律服务等司法行政工作而应象律师一样,通过完成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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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到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去。脱卸掉的那部分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应通过司法行政工作进社区解决,具体应由担当法律援助的公职律师和司法所人员共同承担。象律师服务一样,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有偿服务并不会抹杀其本身内在的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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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考【可编辑版】

浅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考浅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考摘要:在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产生于八十年代初。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定位、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对从业人员的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逐渐凸现,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专业技能等整体素质已远不能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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