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实用标准文案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授课时间:2007年6月23日 主讲人:李修合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救济的渠道 行政诉讼:是法院从外部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他们都是行政相对人对自己权力进行维护的渠道

第一讲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符合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搞司法化的做法,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实行一级复议。省部级单位除外。 2、便民原则:(1)复议申请期限从原来的15天延长到一般60天,但是法律规定超过60天的除外;(2)申请复议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3)对于申请人难以弄清去哪个部门申请复议的情况,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政府转送。 3、强化监督的原则

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范围

1、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复议申请。

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对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的变更、撤销和终止行为;(4)行政确权行为:行政机关对居民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即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我国有广阔的海域和毗连区,大陆架,都有专门的法律,那么海域的使用权就有复议的权力)的确权行为;(5)侵犯经营自主权的问题;(6)干涉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7)违法集资、摊派、征收等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8)不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行为;(9)未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10)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组织采取行政行为,针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和相对人,有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要采救济;

行政法由三部分组成: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问题

公民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申请审查有关抽象行政行为。针对行为依据的文件也是违法的。即具体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一并申请复议

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

注意:(1)不能单独复议抽象的行政行为;但监督法允许公民法律或组织发现哪个法律法规有问题时,可以提请撤消,立法法也有这样的规定;(2)对哪些规定才可以申请审查,乡政府的文件、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可以提起复议,因为他们的级别很高,违法的机率特别的少,为了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所以不能一并提起复议。

3、不能申请复议的行为

(1)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内部对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处份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注意点1:什么是民事调解?

行政机关主持的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的通过行政机关进行说服教育促成民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绥协;乡镇和街道都有司法助理和民政助理,它调节冲突,司法助理形象代表了政府,只是调节的作用,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产生影响,没有任何强制力;这种调节 ,不能再进行复议。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节也不能复议

注意点2:什么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其他处理?

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

(1)行政机关对专利权的民事纠分 (2)有关商标权的民事纠分

(3)有一些民事处理的行政行为只能起诉,不能复议 三、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即复议管辖) 复议机关的确定包括四种情况:

1、条块管辖。这是最普遍的情况,是指由被申请人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作为复议机关的情况。也就是说,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为了便民原则)

2、条条管辖。指的是只由被申请人的上级领导机关管辖,而排除同级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的情况。有两种情况:

(1)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情况。只能是上级政府。如南通市作为被申请人时,其复机关就是江苏省政府。有行政公属的,就向行政公属申请复议即可以;

(2)垂直领导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情况。仅指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

注意:

(1)国家安全部门虽然同时受同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领导,但他偏重于上级部门的垂直领导,这时也是条条管辖

(2)公安机关对人身自由权的处罚属于条块管辖

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

(3)省级以下的部门也搞垂直管理,例如,地税,工商等,实行条块管辖

3、自我管辖。是指复议被申请人自己作为复议机关的情况。这主要是指省部级行政机关管辖自己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省政府以及各部委)、

注意:

(1)为什么没有规定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

国务院难以处理具体事物;可能使国务院不胜其烦,影响其工作;怕影响国务院的形象;

(2)有正反两方面的观点,最后从矛盾中妥协,立法就是一种妥协,做出了以下规定:

对省部级复议决定不服的,即可以继续诉讼,也可以申请国务院复议,但国务院的裁决就是最终复议结果,不能再诉讼;

(3)对省部级单位的行政不复的,可以复议还可以诉讼;复议完了还可以诉讼。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关系之一:复议和诉讼自由选择。这是通常的案件。需要掌握以下几种情况:

(1)已经诉讼的,不得复议。因为只能出现复议在先、诉讼在后的情况,而不能诉讼在先、复议在后,这是司法最终裁决的一般原理。

精彩文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实用标准文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授课时间:2007年6月23日主讲人:李修合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救济的渠道行政诉讼:是法院从外部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他们都是行政相对人对自己权力进行维护的渠道第一讲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6re370f8zc25ui718xfz9x6b742rz501dx8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