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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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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电〔2006〕 号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目标管理,规范生产管理的制约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电发[2001]311号),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及河南省电力公司豫电[2001]150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执行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各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多经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电力安全生产目标

第4条 电力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 1、杜绝重大、特大事故。 2、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3、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4、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5、不发生农电及农村触电伤亡事故。 6、一般考核事故要达到: 输电事故率≤0.5次/百公里年

变电事故率≤0.15次/台年 配变事故率≤0.7次/百公里年

第三章 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5条 局长是电力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各单位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6条 局长的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每月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7条 各分管副局长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局长负责;总工程师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局长负责。

第8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四章 安 全 监 督

第9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立:

1、安全监察部是全局安全生产的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2、安监部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3、各生产工区、基层站、所、班、组应设立专职安全员。

4、成立反习惯性违章纠察队,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局长领导,负责对违章行为的查处。 5、局安全监察人员属生产人员,应享受与生产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10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

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批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安规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

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11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权力: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含各类用户)、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12条 反习惯性违章纠察队的权力:

1、有权进入生产现场、施工现场及相关部门和场所进行检查。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对上述违章行为进行拍照取证; 4、对不听劝阻的违章行为人,有权向其所属单位和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五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13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是把安全生产纳入科学管理轨道的手段,应认真编制。

第14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安监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15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16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17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18条 局安监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对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及人员,都应优先安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

第19条 主管领导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20条 本细则的贯彻执行,局有关人员每年要组织两次(年中、年末)检查,对贯彻执行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年终评先活动的重要条件。

第六章 安全记录统计办法

第21条 局应对所辖各单位的安全运行记录分别进行考核。安全运行记录指连续保证安全运行的天数,安全运行记录有取消和中止记录的规定。

第22条 事故障碍的认定以《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农电事故调查规程》DL/T633--1997为准。

第23条 安全记录统计办法: 1、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⑴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 ⑵发生电力生产人身重伤事故,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 ⑶责任生产交通事故造成本企业职工伤亡、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 ⑷责任生产交通事故造成外人死亡或重伤,取消责任部门记录。

⑸发生农村或用户触电群伤事故,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 ⑹发生农村或用户触电死亡者,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 2、供电设备事故:

⑴35KV及以上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对用户停止供电者,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

⑵配电线路故障,扩大到变电站母线或主变压器停电者,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

⑶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主变压器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达下列条件之一者: a、没有预先在6h以前向调度申请,并得到正式批准;

b、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下列规定: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48h;110KV及以下供电设备36h。 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

⑷主要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期限,主要供电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时间投入运行或备用,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

⑸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瞬间故障,由于断路器或继电保护失灵,断路器掉闸后拒绝重合,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

3、违章作业

⑴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地线;带电合地刀闸;带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等,不论有无后果,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

⑵不按规定着装;不能正确使用安全用具;无票作业;工作票不随身携带;工作班成员不了解工作内容;监护人员失职;监护人员脱岗;不遵守劳动纪律;不按规定装设安全措施;冒险作业等,不论有无后果,一经发现,取消责任班、站记录。

4、经济损失

⑴因故障造成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坏达5万元及以上,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

⑵生活用油、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及以上,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

⑶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者,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

5、配电事故

⑴配电线路故障跳闸,24h不能恢复供电,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

⑵配电线路掉闸,引起对用户停电,虽能在24h内恢复供电,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

⑶配电设备运行中损坏,包括配电变压器、柱上开关、隔离开关、避雷器、电缆,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

⑷误接线造成用户设备损坏(含380V电压)经济损失达0.5万元,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

⑸配电线路故障掉闸后重合不成功或无重合闸装置3min强送不成功,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

⑹配电线路故障掉闸重合成功或无重合闸装置在3min内强送成功者,但事故原因不清,取消责任班、站记录。

⑺用户设备故障或用户过失,造成变电站配电出线开关掉闸,取消责任班、站记录。

第七章 奖 励

第23条 安全奖分为:百日安全奖、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安全生产先进奖、千次操作无差错奖。

第24条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各单位可随时向局安监部申报奖励。

1、职工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1)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避免了重大设备事故或设备损坏; (2)有效阻止了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有效地减少人身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 (4)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有发明创新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应用效果突出。 2、申报程序:

(1)填写“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申报表”并写出书面申报材料; (2)安监部核实;

(3)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3、奖励金额:

(1) 避免群伤亡者,奖励1000~10000元/人次。

(2) 避免人身伤亡者;避免主设备损坏,大面积停电、系统瓦解及其他恶性设备事故者;避免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者;由于抢险救灾及时,有效地防止了事故扩大而减少事故损失者;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管理办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经实践效果突出者等。酌情奖励200元~5000元/次、项。

第25条 安全生产先进奖

1、对于荣获国家、省级、市级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安全卫士的单位及个人,分别给予2000元、300元、100元的奖励。

第26条 千次操作无差错奖

1、千次操作无差错奖适用于变电站值班人员、检修工区人员、无人值班变电站操作队及电力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延电〔2006〕号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目标管理,规范生产管理的制约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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