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制度
一、按份共有
(一)内部关系
1、管理 (1)保存行为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1
(2)重大修缮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 ①原则: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②例外: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2、收益分配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费用负担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4、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 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5、处分
(1)共有物的处分。
①原则: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②例外: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2)共有份额的处分
[民法典新增制度]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归纳总结]及时通知,协商不成按比例 ①共有份额的处分是否是自由的?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据此可知,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的份额是自由的, 无需经过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②何为处分?
A、按份共有人必须是处分自己的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在继承、 遗赠等情况下, 原则上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除非另有约定。
B、处分系对外处分,如对内处分,即按份共有人之间的转让,原则上,不得主张优 先购买权, 除非另有约定。
③何为同等条件?
2
同等条件的判断要综合考虑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 ④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支持: A、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B、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认定该合同无效。 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 不明的,按下列情形确定:
A、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B、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C、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D、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 的, 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⑥优先购买权的冲突解决。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外部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据此可知,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包括两个问题,即第三人害共有物和共有物害第三人。 [归纳总结] 外部关系的结论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内外有别。
二、 共同共有
3
△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不同的方面包括如下五点:
1、在管理问题项下,对于重大修缮或处分的需要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2、收益分配部分, 直接共同享有。 3、费用负担问题, 无约定的时候是共担。
4、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要想进行分割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 即基础丧失 (如二者离婚) 或重大理由,因为按份共有属于 “松散的联盟”可以随时分割,而共同共有属于 “紧密的联盟”不得轻易分割。 5、在外部关系中共有物害第三人的,共同共有不存在内部追偿问题。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