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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内,将病人就医信息上传经办机构确认,严禁出院当天确认。准确录入入出院诊断病种,防止因信息失真造成结算错误。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出院后15天内又因相同疾病或相同疾病并发症、继发症再次住院的(胰腺炎、肝硬化的肝性脑病、癫痫、肺心病的肺性脑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Ⅱ以上心衰)、心力衰竭病种除外),上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已经按单病种结算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在下一个结算日扣回该病种统筹金支付金额。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单病种结算资格,并按单病种结算定额标准处以3-5倍罚款,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就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患有单病种结算病种的并符合管理规定的所有参保人员,纳入单病种结算服务范围,应当按照单病种结算方式结算,经查实如有无故剔除,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以单病种结算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向病人分发《大兴安岭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服务告知书》,并详细说明有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单病种结算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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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培训,建立单病种结算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参保人员以单病种结算方式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如发现该患者不符合单病种结算管理的,审核后该病人可退出单病种结算管理,改按普通病种结算管理;患者无故不愿退出的,医院有权按病情需要退出单病种结算,按普通病种结算。
(二)单病种结算退出时应由经治科室填写《大兴安岭地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人退出单病种结算申报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审批同意,医保科在每月初结算时向所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大兴安岭地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人退出单病种结算汇总表》(附件5),以便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和备案。
(三)定点医疗机构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退出单病种付费管理的病例数量,不能超过以单病种结算收入住院的5%,本办法试行期内退出病例数量可控制在20%。退出病例数超过规定的,其超过部分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单病种付费定额标准支付,经过核查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将超过部分统筹金支付的金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扣付。退出病例以结算时间的先后进行排序,扣付时取排序列后的病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17年6月30日,地区卫计委与医保局将根据6个月的试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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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对定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由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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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病种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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