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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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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建设,构建“双师”素质教学团队,规范兼职教师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范围

1.高校在职或退休教师。

2.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在职或退休的工程技术人员、研究人员。 3.重点高校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 二、任职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有与承担课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良好的教学能力和相关实践经历,熟悉所担任的课程内容,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紧缺学科及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至65周岁。

5.具有该学科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能型教师一般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证书。 6.具有三年以上的教学经验或实践经历。 三、工作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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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学习教学理论,按照教学要求及时调整教学思路。能够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服从教学安排,忠实履行教学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2.注重研究教学方法,讲究教学效果,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运用各种 教学方法和手段使学生学有成效。

3.主动加强师生沟通,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保证教育的公正性。

4.保证日常教学各环节(包括备课、授课、辅导、布置与批改作业、拟卷、批改试卷、学生成绩评价等)到位,并保证总体教学效果。 5.按时参加教研活动,及时向教研室反馈教学情况。 四、聘任原则及审批程序

1.根据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发展需要,如因新增专业、新开课程教师不足,或本校专职教师人均授课量较大,可聘请兼职教师。

2.教务处对拟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全面考核,并审查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符合条件者填写《兼职教师审批表》。

3.各院(系)在每学期期末将下学期拟聘兼职教师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报教务处。

4.教务处签署初审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5.凡是来我校任课的兼职教师,不论是否有教学经验,均需试讲,并有我校3名以上老师的听课评议认定方可上岗。

6.各院(系)教学办负责与受聘兼职教师签订《XX卓达经济管理研修学院兼职教师协议书》,由教务处盖章之后方可生效。 五、课酬标准(按计划学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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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80-85元/学时

副高级(含博士在读):75-80元/学时 中级(含硕士在读):70-75元/学时

初级(含学士学位):50-70元/学时注:职称等级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对应 正高级:高级技师(高级工程师) 副高级:高级工(助理工程师) 中级:中级工 初级:初级工 六、兼职教师管理

1.聘用单位应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规范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工作。 2.兼职教师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教学质量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 3.兼职教师的酬金按月结算,按学期结清,由教务处造册,校长审批。 4.对专业教学紧缺人才及教学评价优秀的教师,由教务处申报、经校长同意,可适当提高课酬标准。

5.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要按教学计划认真填写教学进度表,一式两份,并于开学第一周交教学处。

6.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要认真编写教案,教务处不定期抽查教案,不定期听课。7.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要按课程表上课,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迟到一次教务处提出批评,迟到两次教务处扣除一课时的课时费,迟到三次将对外聘教师予以解聘。

8.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均不得私自调课,确有事需要请假者,需提前一天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主任审批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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