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在年终联谊会聚餐时饮酒过量,后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员工家属将公司及在联谊会上向其敬酒的两名同事告上法庭,要求其赔该员工偿因死亡的各项损失的一半。这种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具体案情
郑某与妻子刘某均在某物业公司上班。2013年2月2日(农历春节前),物业公司依惯例组织中层干部在某酒店会餐,郑某与妻子刘某均参加了此次会餐,但二人并未同桌。会餐时,郑某除自己喝白酒外,还与其他人相互敬酒,但物业公司的人员并未向郑某强行灌酒。 会餐结束时,郑某已经喝醉,虽然尚有意识,但不能自己走路。妻子刘某见状,遂叫其子郑某某联系了一辆车将其送回家中,物业公司职工沈某亦在车内。郑某回家后即倒在床上睡觉。
次日凌晨,妻子刘某发现丈夫郑某情况有异,即将郑某送往人民医院抢救。入院时,医院对郑某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为血压测不出、心率为每分钟零次、氧饱和度为零、呼吸次数为每分钟零次,已无生命体征。
医院随即对郑某施以按压和注射肾上腺素等抢救措施。抢救至凌晨4时3分,郑某仍无生命体征。凌晨4时6分,医院宣告郑某死亡。在锡山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郑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郑某死亡后,郑某的家属领取了郑某社会保险费的个人账户储存余额3763.1元、丧葬费6000元、抚恤费16000元,合计25763.10元。郑某的家属还从无锡某物业公司领取了现金两万元。
事后,郑某家属认为,在郑某猝死一事上,物业公司及与郑某喝酒的同事应承担一定责任,遂诉至法院。
审结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年终联谊会的组织者,组织员工在过年前聚餐是好意。聚餐期间,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及身体状况应有充分认识。聚餐时,无人向郑某强行灌酒。聚餐结束时,郑某虽已醉酒,但其妻子与儿子未将其送入医院,而是送回家中,说明其妻子、儿子根据郑某在聚会结束时的状态,判断不需将郑某送至医院治疗。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苛求物业公司应在郑某醉酒后将其强行送至医院治疗,应当认为物业公司已经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郑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意识到过度饮酒将给自己带来的后果,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对于醉酒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考虑到郑某系参加公司聚餐而醉酒,醉酒后当天夜里死亡,其死亡原因为猝死,尚不能完全排除其死亡与之前饮酒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和对生者的安慰,酌情确定由物业公司补偿郑某近亲属10%的损失以慰生者。郑某生前的两名同事没有实施强行灌酒等侵权行为,因此对郑某的死亡依法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郑某近亲属的损失共计657311.6元,物业公司应当补偿其65731.16元,扣除物业公司已支付的两万元,还应支付45731.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