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有管理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管理,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以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为第三人所有等,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人应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2、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3、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抵押权人,并负责索赔事宜。抵押人未及时通知或者索赔,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抵押登记 1、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由抵押权人占有管理。
2、抵押期间,如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依本合同约定转让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协助抵押权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抵押权的转让
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第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抵押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债务人、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抵押人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9)其他严重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3、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抵押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该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抵押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 %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等款项,以及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异议、已设定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
(5)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 (2)由抵押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抵押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
(2)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抵押权人 份,抵押人各 份, 份,效力相同。 第十七条 提示
抵押权人已提请抵押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抵押权人(签章)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诉讼保全担保书
编号:______________ 担保人:
名 称:深圳深业融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邮 编: 电 话: 被担保人: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邮 编: 电 话:
担保人愿做被担保人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贵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 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二、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 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担保人将把定期\\存折,现金____________ 万元(_______ ¥) 交你院作抵押,可从中支付一、二项所需费用。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公章)
___年__月__日
诉讼保全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