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违法行为
处罚制度汇编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农委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经管站)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站长、站长、主管经管工作副主任、委主任办公会(主任、副主任、副调研员)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称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以下称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第十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经管站审查同意后执行:(1)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2)资金筹集;(3)合同内农民负担预算;(4)较大投资项目;(5)村干部报酬;(6)其他计划外较大财务事项。”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禁止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资产,禁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第十二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在农田基本建设,农业开发、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更新的投资和扶贫救济资金等,应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专用基金管理,坚持计划安排,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不准超范围或超标准使用。
”第十三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规定。货币资金的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开支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实行帐、款分别管理,支票、印鉴分别保管,每季度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洁,帐、款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收入应当及时入帐核算,禁止设帐外帐、小金库。”第十四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借出款项和各项欠款积极催收,按时收回,参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核销坏帐,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500元以上报乡(镇)经管站备案。”第十五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有价证券,应当入帐核算。入帐时,应当登记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和利息标准。兑付有价证券,应当以当时金融市场卖出价格计算。”第二十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帐册,定期盘点,对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1)购入的,按买价加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和安装费计价,自行建造、自繁自育的,按建造或繁育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2)接受捐赠的,按市场价计价;(3)改建、扩建的,按原价加因
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在改建、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4)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确认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新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费计价;(5)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转作固定资产,按营林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性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提取折旧;(1)大型农机具和其他机器、设备,按规定的折旧年限提取;(2)农业基本建设设施需要重置更新的,按使用年限提取的;(3)建筑物按使用年限提取;(4)其他固定资产按综合折旧率提取。”第二十三条规定:“大中型机械设备、建筑物、成片林木等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当报乡(镇)经管站组织评估后进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产品物资帐册和保管、使用制度,定期盘点,对产品物资的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产品物资丢失或损坏时,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三十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实行聘任制。会计员、出纳员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提名,由乡(镇)经管站进行业务考核,考核合格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聘任,报县经管站备案。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一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任用证》,方能上岗担任财会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变动财会人员,应当征得乡(镇)经管站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