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

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119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8]15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8.04.04 【实施日期】2018.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的

通知

(京高法发〔2018〕156号)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4日

1 / 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

为切实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规范破产案件的快速审理,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等破产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市场出清等方面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实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出台本意见。

1.(繁简分流)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可以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简单破产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执行部门查无财产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应当优先适用快速审理。

2.(效率原则)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应当着重提升审判效率,尽量缩短程序时间、并联破产事项、简化破产流程,及时高效完成各项破产程序。

3.(权利保障)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不得克减或损害破产参与人必须享有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4.(积极条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并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第四部分的规定快速审理: (1)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均较少的; (2)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3)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较少,且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或人员下落不明的; (4)债务人财产易于变价或无需变价的;

(5)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资产和负债均已确认完毕的; (6)其他适宜适用快速审理的情形。 2 / 3

5.(消极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原则上不适用快速审理:

(1)破产重整案件;

(2)涉及人数众多、存在职工安置困难等复杂情形的破产案件; (3)债务人资产情况复杂或难以变现的; (4)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可能需要进行审计等;

(5)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纠纷,或受理后可能发生衍生诉讼,有可能影响案件快速审结的;

(6)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的情形。

6.(范围)快速审理适用于破产案件受理之后。

3 / 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119【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8]15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4.04【实施日期】2018.04.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6r29463s923sk4u09qt56trx0171wu00ezh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