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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培训)消防知识竞赛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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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门;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用不燃烧材料将其空隙填塞密实。(3)、电梯井应单独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213、疏散用楼梯间的要求。(1)、靠近标准层或防火分区的两端布置,并应设置楼梯间(室外楼梯除外),便于双向疏散。(2)、靠近电梯间布置,将人们经常使用的路线各应急路线结合起来,利于快速疏散。(3)、靠近外墙设置。这种布置方式有利于采取安全性最大的带开敞前室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并便于自然采光、通风和消防队的救援行动。(4)、楼梯间(除与地下室相连的楼梯、通向高层建筑避难层的楼梯外)竖向要保持上下直通,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5)、避免人流交叉。(6)、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为便于人员疏散,往自上而下直通首层,到达对外出口。在首层与地下室楼梯之间设有防火分隔措施,既可有效地防止疏散人员误入地下室,以能阻挡烟火在这两部分相互蔓延。(7)、疏散楼梯间和走道上的阶梯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8)、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安全疏散的突出物。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可燃气体及甲、乙、丙类液体管道。(9)、首层楼梯间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10)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如必须局部穿过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214、高压给水系统管网内经常保持能够满足灭火用水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扑救火灾时,不需要启动消防水泵加压而直接使用灭火设备进行灭火的消防给水系统。

215、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网内最不利点周围平时水压和流量不满足灭火的需要,在水泵房内设有消防水泵。起火时启动消防水泵,使管网内的压力和流量达到灭火时要求的给水系统。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是最常用的给水系统,例如消防水池、消防泵和稳压设施等组成的给水系统是常见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216、低压给水系统管网内平时的压力较低但不小于0.1MPa,灭火时要求的水压、流量由消防车或其他方式加压达到压力和流量要求的给水水位。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最大时不应小于0.1MPa。

217、工厂、仓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218、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布置的要求。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建设初期输水干管一次形成环状管道有困难时,允许采用枝状,但应保证在条件成熟时能完成环状布置。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的室外消防管道,可布置成枝状管道。

219、室外消火栓布置的要求。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宽度超过60M的道路,为避免水带穿越道路影响交通或被车辆轧存压,宜将消火栓在道路两侧布置。为方便使用,十字路口应设有消火栓。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此外《高规》还规定,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的均匀布置,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大于40M。

220、消防水池设置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兴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22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消防用水量;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根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222、对消防水池的容量,《建规》规定:当高层建筑的室外给水管道能够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高层建筑设置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不能保证高层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223、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计算方法。建筑物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22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要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直接关系向室内消火栓供水的可靠性。对于遵循《建规》规定的建筑物,当室内消火栓的数量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给水管道至少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道连接。室内的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并将进水管与室外给水管道连接成环状。当室内环状管道的一条进水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供经全部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225、室内消火栓的设置要求。室内消火栓每层均应设置,同一座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不论单层、多层或高层建

筑,均应保证相邻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的任何部位。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库房可采用一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到室内任何部位。高层工业建筑、高架仓库、甲乙类厂房和高层发用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包括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室内消火栓的安装位置,栓口距离地面的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应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室内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0.8MPa,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超过0.5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控制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并规定不应超过0.5MPa。减压后的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应保证水枪充实水柱长度要求。减压措施一般采用减压孔板或减压阀。

226、屋顶消防水箱的设置要求。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依靠重力自流供水。消防水箱(包括气压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消防水箱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保证消防用水不做他用的技术措施。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消防用水不应被生产、生活使用。具体的保障措施,可将生产、生活出水管管口的位置设在消防储存水量的水位之上,消防防用水的出水管,则应设在水箱的底部。

227、不适宜用水扑救的火灾;过氧化物,如钾、钠、钙、镁等的过氧化物。这些物质遇水后发生剧烈化学反应,并同时放出热量、产生氧气而加剧燃烧。轻金属,如金属钠、钾、碳化钠、碳化钙、碳化铝等,遇水使水分解,并夺取水中氧并与之化合,同时放出热量和可燃气体,引起加剧燃烧或爆炸的后果。高温粘稠的可燃液体。发生火灾时如用水扑救,会引起可燃液体的沸溢和喷溅现象,导致火灾蔓延。

228、、消防水泵房的要求。《建规》规定:消防水泵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墙和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高规》规定;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火灾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为保证不间断正常供水,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和出水管均不应少于二条。对高压和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保证每一台消防水泵均有自已独立的吸水管。

229、有爆炸、起火场所对采暖的要求。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采暖的热

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130℃,蒸气采暖不应超过110℃,但输煤廊的蒸气采暖可增至130℃。

230、乙类生产厂房、汽车库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231、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应设防火阀;(一)、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外;(二)、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的送、回风管道;(三)、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32、通风、空气调节的其他防火要求。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2)、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材料。(3)、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非燃烧体楼板等防火分隔物。

233、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34、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工厂、他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235、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霍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但35KV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236、电力电缆、配电线路敷设的要求。(1)、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如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或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时沟内。(2)、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3)、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腔或敷设在风管处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237、灯具的防火要求。对于表面温度可达700℃-800℃的卤钨灯和其他不易用散热的功率较大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嵌入式灯提出了以下防火要求:(1)、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

燃物时,应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2)、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100W以上的折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3)、超过60W的折炽灯、卤钨灯、荧火高压汞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4)、可燃物品库不应设置卤灯等高温照明器。

238、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239、我国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根据高层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将其分为两类。并规定一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40、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包括高级住宅、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241、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包括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242、高层民用建筑中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托儿所、幼儿园等自助能力弱的人员使用场所应布置在高层建筑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观众厅、会议厅等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幕布和窗帘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且有条件开设两个以上安全出口时,可以设在其他楼层。

243、高层建筑要求在进行总平面布置时,其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能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便于消防车辆作业和消防人员进入。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244、高层建筑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储罐不应超过15M3,应直埋在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储罐一面4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245、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使用可燃气体燃料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当采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其总储量不超过1M3,可与裙房贴邻建造;总储量超过1M3、而不超过3M3时,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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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门;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用不燃烧材料将其空隙填塞密实。(3)、电梯井应单独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213、疏散用楼梯间的要求。(1)、靠近标准层或防火分区的两端布置,并应设置楼梯间(室外楼梯除外),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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