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166、依照《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167、依照《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引起火灾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可以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68、依照《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8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169、依照《消防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二)规范标准部分:
17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1)、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煤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171、不燃烧体(非燃烧体)。金属、砖、砼等不燃性材料制成的构件,称作不燃烧体(以前也称非燃烧体)。这种构件在空气中遇明火或在高温作用下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如砖墙、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梁、板、柱等构件都属非燃烧体,常被用作承重构件。
172、难燃烧体。用难燃性材料制成的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制成而用不燃性材料作保护层制成的构件。
173、燃烧体。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构件。
174、一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是由一两个构件的耐火性决定的,是由组成建筑物的所有构件的耐火性能决定的,即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梁、楼板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耐火等级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诸如建筑物的规模、用途、重要程度、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等。
175、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176、甲类生产: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1、闪点<28℃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烯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能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所、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177、乙类生产: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1、闪点≥28℃至60℃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的液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助燃气体;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178、丙类生产: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1、闪点≥60℃的液体;2、可燃固体。 179、丁类生产: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190、戊类生产: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质的生产。
191、甲、乙类生产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丙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丁、戊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四级。
192、严禁将甲、乙类生产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193、甲、乙类厂房、库房不宜布置在高层建筑附近。
194、防火间距减少的几种措施:(1)、改变建筑物内的生产或使用性质,尽量减少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和库房储存物品的数量;调整部分构件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3)、将建筑物的普
通外墙,改成防火墙。(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适用性不强且与新建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等。
195、有爆炸危险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要求。(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且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作防火保护层。(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易于泄压的门窗或轻质墙体作为泄压面积。
196、厂房安全出口数量的要求。生产厂房的安全出口、库房内的人数较少,主要是物资疏散抢救,其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二个;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冷藏间不应少于二个。
197、厂房地下室、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量的要求。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人防工程每个防火分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规模较小,经常停留人员少的地下建筑,如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对于人防工程为10人)人时,可一个。
198、建筑物上下层连通开口部位防火分区划分原则。建筑物内设有上下连通的中庭、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应符合上节中相应各种建筑物水平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水幕等可靠分隔设施时,上下连通层可分别作为一个防火分区考虑。
199、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M)。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6 7 9 三级 7 8 10 四级 9 10 12 200、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的要求。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两个,但有时设计多个安全出口比较困难,而设置一个时也能较好地满足疏散需要,并采取了相应防火措施时,也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如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凹廊或阳台的单元式住宅。
201、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建筑物安全出口应分散不同方向布置,且相互间的距
离不应小于5.00M。
202、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度应按通过人数0.60M/百人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当疏散走道为边走道时,不宜小于0.8M。
203、低层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除外)和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可不小于1.00M。
204、设固定座位的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内走道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不小于0.60M/百人计算;边走道净宽不宜小于0.80M;其他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00M。
205、民用建筑中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浸变压器,充油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宜设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油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的隔墙和1.50N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206、设置穿越建筑物消防车道的要求。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消防车进入或穿过建筑物的门洞,其净高和净宽均不应小于4.0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207、民用建筑设置消防车道的要求。对一些大型厂房、库房,如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过1500M2的乙、丙类库房,宜设置环行车道。对于特大型厂房,台钢铁、造船、汽车制造等工厂和飞机库,还应在厂房内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0M。
208、在高层建筑四周应设环行车道。当设置行车道有困难时,应沿高层建筑的两面三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处墙宜大于5M,便于车辆伸展和操作。
209、消防车道的具体要求。(1)、消防车道一般按单行线考虑,其宽度不应小于消防车的体宽,一般为3.5M;对于需通过大型车时,不应小于4.0M。为便于消防车顺利通行,消防车道上空4.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2)、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的满载轮压,不致塌陷。(3)、为保证火灾时消防车能够顺利、迅速地接近水源或水池,并便于取水,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4)、消防车道与建筑物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5)、建筑物的封闭内院或天井,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6)、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场或回车道。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供大型车辆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X15M。(7)、消防车道应尽量短捷,并避免与铁路平面交叉。如必须平面交叉时,应设备用车道,且两个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经常通过的一列火车的长度。
210、防火墙的构造要求。防火墙是由不燃烧材料构成,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直接设置在建筑基础上或相同耐火极限的钢筋混凝土框架上的不燃烧体。
211、防火墙的其他要求。(1)、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不燃烧体屋面不小于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层面不小于0.5M。(2)、当低层建筑物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时,高层工业建筑物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包括纵向防火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不高出屋面。(3)防火墙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设施。(4)、建筑物的外墙如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突出难燃烧体墙的外表面0.4M;防火带的宽度,从防火墙中心线起每侧不应小于2.0M。对于汽车库,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6)、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对于高层民用建筑,严禁穿过防火墙;对于其他建筑和人防工程,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如必须穿时,应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7)、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穿过时,其两侧的墙身载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CM。(8)、高层建筑的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不应设在其他建筑的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不限。
212、管道井、电缆井的构造要求。(1)、低层建筑的管道井、电缆井应每隔2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封隔,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2)、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排(气)烟道、垃圾道等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