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文件是
1. 外部社会机构与公司之间关于管理、检查、监督、商请和业务衔接等事务的所有往来文函。
2. 公司内部公文。 第二条 收文处理。
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拟办、批办、催办等程序。
1. 集团公司或其他兄弟单位发来的文件和外来文件,均由文秘人员统一签收,开拆,登记,粘贴《文件处理单》后,按不同类别进行分类处理。
2. 对于阅件,行政部门可直接送领导或有关部门阅示。
3. 对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先送行政部经理签注拟办意见,再呈本单位领导批示。行政部经理在签注拟办意见时,认为不需送领导批示的一般性公文,可根据公文内容和性质直接批有关部门办理。
4. 各单位或部门收到急件时,应马上处理,一天内答复,一般要办理的文件,三天内应办理,最迟不能超过七天。需要研究而不能马上处理的,也要先书面或口头简要回复。
5. 注有密级的文件,行政部在送有关部门传阅或办理时,应严格禁止对文件进行复印。
6. 加强公文检查催办工作。文秘人员对有领导批示的收文,要认真督促、催办,避免积压或漏办。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对上级发出的文件,需要及时汇报贯彻执行情况。
附件
《收文登记表》 《收文处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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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登记表
收文收文 来文来文单位 号 月 日 字号 文件标题 附件 - 2 -
份复文密级 缓急 承办单位 签收人 数 号 归卷日期 归入卷号 备注
收文处理单
来 文 单 位 内容摘要: 日期 字号 附 件 主办部门 拟办意见: 领导批示: 办理结果: 归卷日期 归入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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