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多份担保书的填写编号,如无,请写0】
最高额担保书
编号:
签署地点:【填写实际签订地】 签署日期:
【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
根据【此处填写买方单位全称】(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申请,我方【此处填写保证单位全称】(以下简称“保证人”)同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第11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
债务人与【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以下简称“贵方”)签署的编
号 《反向商业保理合同》、连续签署的一系列《附件1: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及其所有的其他附件(以下简称“主合同”)。 第2条 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限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应收账款支付义务的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以主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到期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3条 担保方式 3.1 本保证人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时,贵方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依照担保范围向贵方支付用于清偿债务的全部款项。
3.2 本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以贵方为受益人的最高额担保,该担保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4条 担保范围
本担保书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贵方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反向保理融资款、反向保理服务费、利息、宽限期罚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税费、诉讼担保费、查档费、鉴定费等及其它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因客观情况变化而必须增加的款项。
第5条 保证期间
5.1 本保证是连续性的、不中断之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到期日起两年 。
5.2 贵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本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第6条 保证人的承诺和保证
6.1 本保证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担保书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并且本保证人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6.2 本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担保书不违反其章程等组织文件、法律法规以及其应遵守的其他法律文件,并已经获得任何必要的内部与外部的授权、许可与备案等手续,以确保本担保书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依法强制执行。
6.3 本保证人始终是依法成立且持续经营的法律实体并会及时办妥年报等法定手续,就本保证人的财务与经营状况以及本担保书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本保证人均会及时向贵方如实完整的提供。
6.4 债务人与贵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对主合同的价款、利率、履行期限等,本保证人同意在变更的范围内仍然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采用反向池保理融资方式的,不属于以新贷还旧贷性质。
6.5 本保证人充分阅读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反向保理融资的用途,对主合同不提出任何异议,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 6.6 本保证人的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签字代表是经过授权的,本担保书的各条款均是本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本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6.7 本保证人同意授权贵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本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授权贵方将本保证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本保证人同意,贵方为主合同履行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本保证人信息。 6.8 本保证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第三人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6.9 在签署本担保书前,本保证人如实向贵方陈述自身可能涉及履约能力和还款能力的一切事项,不存在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处罚或其他争议;尚未向贵方披露的本保证人向第三人担保的情形;其他可能导致本保证人资产被查封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情形;可能影响本保证人及关联企业的经营模式、市场竞争状况、资信情况、财务情况、负债状况、资产情况、履约(偿债)能力、业务收入来源、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涉诉情况、银行贷款或民间借贷情况等其他情况。
6.10 在签署本担保书前,本保证人已如实向贵方提供了全部财产状况及其相关产权证明的复印件(详见本担保书附件)、《营业执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银行账户、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采矿权等财产性权益、企业信用报告,以便贵方评估本保证人的担保能力。
6.11 贵方依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对本保证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贵方确定;贵方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本保证人的债务人向贵方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贵方确定。
6.12 贵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其享有的其他担保权利(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变更前述担保权利的顺位或内容,造成贵方在前述担保权
利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贵方有权要求本保证人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本保证人自愿优先承担对贵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
6.13 本保证人确认如已依据本担保书承担了有关担保责任,则在贵方于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被清偿完毕之前,本保证人暂不向债务人行使因其履行担保义务而产生的对债务人的追索权。 第7条 担保责任的履行
7.1 本保证人自接到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无条件按照贵方通知的金额、方式直接向贵方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7.2 本保证人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合伙/承包经营、放弃重大债权、收购重组、主营业务转让、转股、改制、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债权转让、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重大资产转让等重大交易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贵方。对于本保证人转让、赠与、出租或为本担保书项下债务以外的债务设定担保等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应事先取得贵方的书面同意。上述“重大”是指每一项纠纷或投资或财产处分等行为涉及的金额达到或超过反向保理融资款10%。 7.3 如本保证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停业整顿、歇业、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解散、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应在上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贵方。 7.4 如本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大疾病、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本保证人担保能力的情形时,本保证人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贵方。
7.5 本保证人应将其总额达到或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关联交易(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根据本保证人依法适用的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为准认定)情况及时书面通知贵方,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等,并且本保证人承诺不会有抽逃注册资本、虚构交易以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以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其偿债能力的关联交易或洗钱等其他不正当交易。 7.6 如本保证人需按贵方要求办理财产保险的,应到经协商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以贵方为唯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在本担保书签署时,本保证人会将保险单正本交由贵方保管。如保险中断,贵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本保证人承担。债务人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存入贵方指定账户。
7.7 本保证人为签订本担保书向贵方提供的信息与资料有任何一项虚假的,均应按未归还的反向保理融资款金额的30%向贵方支付违约金,在此情况下,贵方有权以通知的方式解除主合同或者要求本保证人提前支付担保范围内的款项。 7.8 本保证人在收到贵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贵方支付《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中的合计金额。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费用总额的0.2%的标准另外支付逾期违约金,并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贵方支付上述代偿款项的利息(从本保证人收到《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第四日起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偿还上述款项之日止)。
7.9 因本保证人违约致使贵方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本保证人承诺承担贵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8条 本担保书的保证效力
8.1 本保证人承担的一切义务和连带责任均具有连续性,对本保证人的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等主体、接管人及其合并、分立、改制、股份制改造、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和主合同的债务人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主合同的债务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8.2 贵方如将主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他人,并不影响贵方向本保证人要求履行保证的责任。
8.3 本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本担保书的效力或可撤销性产生影响的关联关系或纠纷,如有上述事项则本保证人已以书面形式向贵方如实进行了完整说明,且本保证人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担保书合法有效。
8.4 除非经贵方书面同意,本保证人转让本担保项下任何义务的行为均无效。 8.5 如债务人的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或解除,本保证人仍对贵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6 如贵方在保证责任期限内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本担保书项下担保债权转让给他人,本保证人仍然按照本担保书的约定条款对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7 在担保期间内,如本保证人对外提供担保,则本保证人保证在提供担保十日前书面征求贵方同意,未经贵方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担保。
第9条 送达条款
9.1 本保证人确认本担保书中填写的注册住所、联系地址即为有效的通讯地址,本保证人的联系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贵方,若本保证人未及时向贵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的,贵方或贵方的受托人均可向本担保书所记载的本保证人联系地址发出相关通知书或文件。贵方或贵方的受托人发出前述通知或文件的,自发出日起满七个自然日,视为已送达。若贵方与本保证人之间的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则上述地址亦作为本保证人接收各项诉讼的联系地址。具体送达方式除送达日,均按照《反向商业保理合同》中的通知方式送达。
9.2 本担保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有关本担保书的任何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则应提交主合同管辖法院审理。 第10条 其他条款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此处根据实际要求填写份数,用大写数字】份,贵方执【此处根据实际要求填写份数,用大写数字】份,本保证人执【此处根据实际要求填写份数,用大写数字】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此处填写保证单位全称】
保证人注册住所:【此处填写保证单位营业执照上地址】 保证人联系地址:【此处填写保证单位能收到信函的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此处填写营业执照上的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此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面签见证人:
s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