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消费金融中征信体系的作用 ——基于借贷双方信息
不对称下的重复博弈分析
钟肖英1,何奇龙2
【摘 要】摘要: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消费模式,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却带来了极大的违约风险。将贷款人和借款人借贷行为纳入重复博弈的框架,构建了无征信体系下的有限次和无限次重复博弈模型,分析重复博弈次数对均衡结果的影响,得出“冷酷战略”成为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的条件。引入征信体系后,通过借贷双方静态博弈分析,得出信用博弈混合策略均衡结果,据此,提出建设全面共享的征信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期刊名称】金融理论与实践 【年(卷),期】2017(000)002 【总页数】4
【关键词】互联网消费金融;重复博弈;征信体系;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和细化的商业模式逐渐普及并得到巨大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1]是互联网金融公司为满足个人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所提供的小额贷款并分期偿还的信贷活动。自2014年推出的“京东白条”,各种互联网消费贷款产品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互联网消费金融在中国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征信体系不成熟、立法不完善、行业自律性差等原因,暴露出严重的资金安全问题[2]。借贷双方的整个交易过程在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网络平台有着较高的隐秘性和跨空间性特点,贷款人无法了解借款人信用水平高低,低信用水平借款人在平台上伪装高信用的成
本较低,贷款人审查不严甚至不审查就放贷,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劣质借款人违约风险频频发生。
目前国内外出现诸多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研究成果。国外学者Tufano[3]认为消费金融有支付、风险管理、信贷、储蓄与投资四项基本功能。Campbell[4]通过研究发现消费金融对降低交易成本具有显著作用。Thomas则认为消费金融有效地促进了居民的长期消费。Greiner M E&Wang H则认为信任机制是网络借贷市场存在的基础,也是网络借贷市场繁荣的关键因素。国内学者钱智通研究了互联网银行和个人消费金融贷款者的博弈,指出贷款者要在经营中不断识别和排除信用低的借款人,并降低每个借款人可以申请的借款金额,或加强审核等最终达到分离精炼贝叶斯均衡状态。白钦先[5]指出征信体系的建立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金融市场交易成本,提升金融资源供给水平。张杰[6]认为消费金融比传统金融运营的不确定性风险更高,对风险预警和防控有更高的要求,在社会征信上,除政府征信机构外,还应鼓励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参与完善个人信用系统建设,有效降低由道德风险引起的违约。姚国庆建立了一个信息不对称随机有限重复信用博弈模型,证明存在征信体系实现的信息共享机制,不论借款人是什么类型,诚信还款是可以作为序列均衡结果在有限次重复博弈的大多阶段出现,从重复博弈理论解释了征信体系存在的意义。 从上述文献回顾中看出,解决消费信贷博弈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需要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通过信息共享使得历史信用记录成为可置信威胁,变一次博弈为重复博弈[7]。因此,本文在以上文献基础上,从有限次重复博弈拓展到无限重复博弈,最后加入存在征信体系下的监督审查机制,研究征信体系的作用。
二、借贷双方博弈情景假设
本文做以下基本假设和参数设定:
假设一:个人消费金融借款者分为高信用和低信用两类,虽无法获得市场上消费者信用质量的相关信息,但可以在自己或共建的征信平台查看到其概率分布,设高信用消费者的概率p,低信用的概率为1-p;均通过互联网在线平台申请贷款,利用贷款购买产品或服务因体验到快乐而获得的隐性经济效用为V,贷款到期后将归还本金B和利息Br,r为贷款人规定的利率。为使研究符合实际,假设V-B(1+ r)>0;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平台借出款项或不予借款,若借款者按时归还本息,则收益为Br,否则损失为-B;假设双方决策时都是理性人,以效用最大化为决策目标。
假设二:无征信体系情形下,贷款者认为消费者都是高信用类型,只要消费者按时归还本息,下一阶段继续对其借出款项,一旦不按时还款或不予归还,之后采取“冷酷战略”,永远不予对其放款,之后消费者收益为0。
假设三:有征信体系情形下,消费金融公司可利用征信系统对消费者进行监管审查,鉴于建立征信系统耗费成本和获得消费者信用信息的难度,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者严格审查的概率为q,且耗费审查成本为C,宽松审查的概率为1-q,耗费成本记为0。
假设四:有征信体系情形下,一旦消费者触碰“冷酷战略”,消费者违约信息被加入征信体系,影响其在各个消费平台的支付活动,因此获得负效用L;该历史信用水平记录被共享的程度为α(≥1),对消费者产生负的信用效益αL,共享度越高,产生的负效益越大。
假设五:消费信贷活动是一种长期的不断借款还款的重复博弈问题,假设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