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14-S1-97)
第一章 总 则
1.0.1 为了促进住宅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住宅的功能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 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镇及工矿区内建设的包括城市建设动迁房、安居工程在内的永久性住宅(不适用于别墅式住宅和高级公寓)。
1.0. 3 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体现和适应现代生活水准、社会文明意识以及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除满足近期使用的要求,并考虑今后进一步改造的可能,适当体现超前意识。
1.0.4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1.0.5 设计中应根据条件积极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型建筑材料,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
1.0.6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 选址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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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 住宅宜选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区内建设,应尽量利用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0.2住宅设计应创造优美的环境、 良好的通风和视野条件, 有足够的绿地(人均公共绿地目标值为0.8-1.0平方米)。
2.0.3住宅应有足够的间距, 必须保证每套住宅冬至日有不少于1小时的满窗日照。
2. 0.4住宅附近应有适量供部分住户机动车存放的停车位,住户自行车可利用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存放,不得随意在住宅之间搭建车棚或贮藏室。
2.0. 5屋顶形式应注意美观和多样化, 有条件时宜采用坡屋顶。 第三章 面积标准与套型
3.0.1住宅按建筑面积及使用质量标准分为四类。 一类住宅:基本标准; 二、三类住宅:中等标准: 四类住宅:稍高标准。
3.0.2各类住宅面积标准如下:
一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6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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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上-75平方米; 三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 第四章 共用部分 第一节 楼梯和电梯
4.1.1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当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满足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人工照明和通风排烟措施。
4. 1. 2楼梯开间不得小于2.6m。
4. 1. 3如在楼梯间2.0m高度以下有墙面凸出物, 计算净宽时应扣除其占用宽度尺寸。
4. 1. 4楼梯间的净高在主要行人部位不应小于2.0m。 4. 1. 5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4. 1. 6当分户门设在楼梯间平台侧面时, 门边至最近的楼梯踏步边至少相距0.25m。
4. 1. 7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 ,每一住户至少有两台电梯可供使用,其中一台兼作消防电梯。
4. 1. 8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各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当利用公共走廊兼做假梯厅时,此段走廊应加宽0.9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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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出入口和走廊
4.2. 1住宅的出入口位于阳台或外廊的下部时, 必须有避免落物伤人的安全措施。
4.2.2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应有门斗。
4.2.3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应做能开启窗扇的封闭外廊。 4.2.4外廊净宽不应小于1.5m。
4.2.5在住宅首层出入通道、 楼梯间内或传达室应设信报箱。 第三节 附建公共用房
4.3.1住宅建筑中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和车间。
4. 3.2住宅建筑中设置饮食店、 食堂等用房时,厨房的烟囱应高出住宅屋面、屋檐、女儿墙(当为可上人屋面时,应高出屋面至少1.8m) 。其风机、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采取减震、消声隔音等措施。
第五章 平 面 第一节 客厅和卧室
5.1.1客厅宜为本户住宅内面积最大的房间, 净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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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卧室净面积应满足以下条件: 双人卧室不小于10平方米,单人卧室不小于7平方米。
5. 1. 3分户门内应在适当部位安排鞋柜位置。
5. 1. 4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客厅能满足卫生要求,获得有效的日照条件。
5. 1. 5客厅内穿行走道部分(按1m宽计) 的面积应小于客厅面积的30%,并不得斜穿。
5. 1. 6客厅、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卧室之间不得相互互穿行(不含本室独用的附属房间)。
第二节 厨 房
5.2.1厨房净面积:一、二类住宅不应小于5平方米,三、四类住宅不应小于7平方米。
5. 2. 2 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得向楼梯间、走廊开窗或排气。 5. 2. 3 厨房内宜设直通屋面的垂直排油烟道;并不得套有厕所。 5.2.4厨房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 应设有白陶或瓷制洗涤水池、贴瓷砖面的操作案台和调理台、固定式碗橱或木质吊柜。适当位置安排冰箱。5. 2. 5有条件时, 宜在建房同时配备包含炉灶、排烟罩、洗池、橱柜等多种功能的组合成套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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