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共12项)
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
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 第三条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
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 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 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 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
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 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 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 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 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
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 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
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共12项)
第六条 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及食品相关产
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第二条 采购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
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第三条 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
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四条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采购时,
应当查验并留存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五条 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
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第六条 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
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