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容量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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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体应有色标。
4.4.3 制氢间和氢气储罐区宜设高度不小于2.5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与四周隔断,并设安全警戒标志。
4.4.4 厂区通行道路及露天工作场所和巡逻检查运转设备的路线,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并符合GB 50034的有关规定。
4.4.5 厂区高空管道阀门,应设操作平台、围栏和直梯,其规格应符合GB 4053.l、GB 4053.2、GB 4053.3、GB 4053.4的规定。
4.5 消防设施
4.5.1 厂内应按GB 50016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设施。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设施应有防冻措施。还应根据GB 50140的要求,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相应灭火器材。
4.5.2 润滑油库的消防设施应符合GB 50016、GB 50140的有关规定。 4.5.3 透平氧压机防护墙内宜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5.4 计算机室、主控制室、配电室、电缆室(电缆沟、电缆隧道)等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析室宜火灾报警系统和可燃气体、助燃气体自动检测警装置。
4.6 防火、防爆
4.6.1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造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护墙。
4.6.2 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4.6.3 输氧量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
4.6.4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同一用途的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护墙相互隔开。
4.6.5 灌氧(氮、氩、氢)站房充装台应设高不低于2m、厚不小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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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严格氧气瓶误装(尤其是氢、氧混装),严禁气瓶超装。
4.6.7 当氧气实瓶的储量小于或等于1700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
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压、高压氧气储罐时,储罐和实瓶的储气总容量不应超过l0200m3。 4.6.8 当氧气实瓶的储量超过1700只时,应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别设在两座独立的建筑物内。
灌氧站房中,氧气实瓶的储量不应超过3400只,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高压氧气储罐时,储罐和实瓶的储气总容量不应超过20400m。
4.6.9 气体储罐、低温液体储槽宜布置在室外。当储罐或低温液体储槽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单独房间内,且液氧的总储存量不应超过10m3。
4.6.10 储气囊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当储气囊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吋,可布置在制氧站房内。储气囊与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有安全和防火围护措施。
储气囊不应直接布置在氧气压缩机的顶部,当确需在氧气压缩机顶部布置时,应有防火围护措施。储气囊应防阳光照射。
4.6.11 采用氢气进行产品净化的催化反应炉,宜设置在站房内靠外墙边的单独房间内,并有良好通风措施。
4.6.12 氢气瓶应存放在站房内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应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且房间顶部设置通风孔。氢气实瓶的储量,不宜超过60只。房间内应设固定式氢气报警仪。
4.6.13 氧气压缩机间、净化间、氢气瓶间、储罐间、低温液体储槽间、汇流排间,均应设有安全出口。
4.6.14 灌氧站房、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4.6.15 独立的氧气实瓶库或氧气空瓶、实瓶库的最大储量,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每座库房13600只,每一防护墙间3400只;对于三级耐火等级每座库房4500只,每一防护墙间1500只。
4.6.16 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宜为单层建筑物。
4.6.17 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并应通过走廊相通。
4.6.18 氧气储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灌氧站房、氧气实瓶间、氧气储罐间、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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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氢气瓶间、液氧储槽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毗连房间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4.6.19 氧气压缩机间与灌氧站房,以及净化间、氧气储气囊间、氧气储罐间、液氧储槽间与其他房间之间的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6.20 氧气厂(站、车间)、制氢站、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汇流排间,其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4.6.21 设置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制氢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瓶库和催化反应炉部分属1区爆炸危险区。 透平氧压机防护墙内,液氧储配区和氧气调压阀组间按21区火灾危险区要求,灌氧站房、氧气储气囊间按22区火灾危险区要求。
4.6.22 电缆接头及电缆沟内的非阻燃电缆应涂阻火涂料。电缆沟不准与其他管沟相通,应保持通风良好。
4.6.23 透平氧压机和用于输配的多级离心液氧泵,应设防护墙(罩)与周围隔离。 4.6.24 氧气厂(站、车间)内的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液氧气化站房和氧气汇流排间,严禁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4.6.25 计量器具及仪表的选用应考虑安全、防火防爆的要求。
4.6.26 氧压机、液氧泵、冷箱内设备、氧气及液氧储罐、氧气管道和阀门、与氧接触的仪表、工机具、检修氧气设备人员的防护用品等,严禁被油脂污染。
4.6.27 氧气管道流速、材质、阀门、附件、安装、施工、验收等,应严格按第8章的有关规定执行,避免起火、爆炸。
4.6.28 空分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乙炔及其他碳氢化物和氮氧化物在液氧、液空中积聚、浓缩、堵塞引起燃爆。降膜式主冷应采取更严格的防爆措施。
4.6.29 氧气放散时,在放散口附近严禁烟火。氧气的各种放散管,均应引出室外,并放散至安全处。
4.6.30 氢气站要严禁烟火并设禁火标志,防止泄漏,杜绝氢、氧混合燃爆。 4.6.31 氢气生产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其光源宜采取荧光灯等高效光源。灯具宜装载较低处,不得装在氢气释放源的正上方。
4.6.32 氢气瓶库宜采用在外墙上用双层玻璃密封的腰窗照明。
4.6.3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检修及检验检测,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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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防雷、防静电
4.7.1 厂内各类建、构筑物的防雷、防静电措施,应符合GB 50057和GB 50058的规定。防雷最大冲击接地电阻值与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见表4。
表4 各类设施防雷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 单位为欧姆
设 施 名 称 室外空分装置、制氧间、压氧间、灌氧站房、氧气储罐 制氢间、氢瓶库、氢充瓶间、氩净化间、压氢间 空分装置内外积聚液空、液氧的各类设备及氧压机、氧充瓶台管道 室外架空氧气管道 室内氢生产、储配系统 架空氢气管道 室外氢储配系统 - - 10 10 10 10 10 10 防雷接地最大冲击电阻 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 30 10 - - - 10 注:室外空分装置防雷接地和冷箱内主要设备防静电接地应分别设置。 4.7.2 氢气生产、储配设施的建、构筑物属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氧气生产、储配系统的建、构筑物和高度在1.5m以上的吸风筒,属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4.7.3 所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集散控制系统的接地装置应单独设置。
4.7.4 氧气(包括液氧)和氢气设备、管道、阀门上的法兰连接和螺纹连接处,应采用金属导线跨接,其跨接电阻应小于0.03Ω。
4.8 电气安全
4.8.1 厂内动力线、电缆宜地下敷设。需架空时,应符合8.1.9及8.1.10的有关规定。
其他企业的电网架空线不准通过氧气厂区上空。
4.8.2 氧气厂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 50052的有关规定。
4.8.3 电缆沟底面坡度不小于0.5%,在最低处设集水井和排水设施。
4.8.4 电气线路和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带电导体处应设置安全遮栏和明显的示警标志与良好照明。
4.8.5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外壳、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电缆的铠装和电缆屏蔽层,应可靠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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