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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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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的强制执行

作者:王秦飞 汤光辉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4年第04期

摘 要:宅基地与其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不同主体,前者的所有权归集体,后者的所有权归建造者,在流转方式上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系用益物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有限性、“一户一宅”、权利取得的福利性及无期限性等特征,故其流转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在民事纠纷的执行领域,强制执行农村房屋及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时,应同时满足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处以上房屋、买受人与被执行人同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受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住房、征得本经济组织同意等条件。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强制执行

中图分类号:D9 ; ; 文献标识码:A ; ;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04.066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对于亟需获得融资渠道、增加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方式的农民而言,集体土地的确权及流转无疑是一个必须直面的财产权益问题,而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又是农村居民的一项重要财产。近年来,涉农村人口的诉讼纠纷日益增多,各地法院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可否强制执行的问题可谓“三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本文试在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背景下讨论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的强制执行。

我国物权法将所有权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宅基地在权属上归于集体所有权,其权利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度构造上,与城市土地及上建筑物的所有权相分离一致,宅基地的所有权及其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亦归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归属于村民所有,但村民对于宅基地仅有使用权,并无所有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通常是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联系在一起的,是农村居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能够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具有较强烈的人权色彩。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保障居住权的特点决定了其有着不同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城市房屋之间关系的独特性,对农村房屋能否强制执行归根结底在于其占用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的这些特性。 1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1.1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物权法》并未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得丧变更作出过多规定,其取得、行使和转让规则主要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按照2024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

论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的强制执行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论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的强制执行作者:王秦飞汤光辉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4年第04期摘要:宅基地与其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不同主体,前者的所有权归集体,后者的所有权归建造者,在流转方式上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系用益物权,具有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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