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 188-2009 备案号J954-2009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2009-10-30发布 2010-07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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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差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规范和国外先进规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地与总平面;5、建筑设计;6、建筑防火;7、结构设计;8、建筑设备;9、建筑安装;10、质量验收;11、使用与维护;12、拆除与回收;附录A活动房质量检查表;附录B建筑设备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表;附录C临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本规范主编单位:福建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福建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规范化协会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二建建设集团公司 福建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七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加单位:莆田学院 中南大学防灾科学与安全技术研究所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韶国 陈国灿 焦安亮 梁章旋 王建国 晏 音 程宏伟 林卫东 郭筱莹 陈汉民 吴平春 刘忠群 薛经秋 王世杰 杨家轩 王凤官 徐志胜 姚建强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叶可明 温伯银 王甦 郝玉柱 张忠庚 李达明 郑云河 宋波 冯凯
目录
1 总 则0 2 术语0 3 基本规定0
4 基地与总平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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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基 地1 4.2 总平面1 5 建筑设计2
5.1 一般规定2 5.2 办公用房2 5.3 生活用房2 6 建筑防火全3 7 结构设计4
7.1 一般规定4 7.2材料5
7.3 荷载与荷载效应5 7.4 地基与基础6
7.5 活动房设计与构造要求7
7.6 砌体建筑结构设计与构造要求9 7.7 围挡10 8 建筑设备10
8.1 一般规定10 8.2 给水排水10
8.3 采暖、通风与空调12 8.4 电气12
9 施 工 安 装14
9.1 一般规定14 9.2 活动房施工15 9.3 砌体建筑施工17 9.4 围挡施工17 9.5 建筑设备安装18 10 质量验收19
10.1 一般规定19 10.2 活动房验收19 10.3 砌体建筑验收20 10.4 围挡验收20 10.5 建筑设备验收21 11 使用与维护21
11.1 使 用21 11.2 维 护22 12 拆除与回收22
12.1 一般规定22 12.2 活动房拆卸23 12.3 砌体建筑拆除23 12.4 回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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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工程建设和使用经管,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规范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和使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设计、制作、施工安装、验收、使用与维护、拆除与回收。
1.0.3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和使用应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等法规。
1.0.4 本规范规定了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使用、拆除及回收的基本技术要求。当
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使用、拆除及回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施工现场 construction site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2.0.2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 temporily building of construction site 施工现场使用的暂设性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围挡等建(构)筑物,简称临时建筑。
2.0.3 装配式活动房 prefabricated structure
以轻钢为主要受力构件和轻质板材做围护,能够可方便快捷地进行组装与拆卸,可重复使用的建筑物,简称活动房。
2.0.4 轻型屋面砌体建筑 masonry structures with light roof
采用块材砌筑的墙体、轻型瓦材木(钢木)屋架、轻钢屋架组成的暂设性建筑,简称砌体建筑。 2.0.5拆卸
将装配式建筑的构、配件拆解并卸下的过程。 2.0.6拆除
对建筑物无法重复使用的构建进行肢解、破碎、拆毁的过程。
3 基本规定
3.0.1 临时建筑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准备后方可实施。临时建筑的施工安装、拆卸或拆除应编制是施工方案,并应由专业人员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0.2临时建筑建设场地应具备路通、水通、电通、讯通和平整的条件。
3.0.3 临时建筑、施工现场、道路及其他设备的布置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和节约用的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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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临时建筑层数不易超过两层。 3.0.5 临时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年。
3.0.6 临时建筑结构选型应遵循可循环利用的原则,并应根据地理环境、使用功能、荷载特点、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3.0.7 临时建筑不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楼面、屋面结构;严禁采用钢管、毛竹、三合板、石棉瓦等搭设简易的临时建筑物;严禁将夹芯板作为活动房的竖向承重构件使用。
3.0.8 临时建筑所采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3.0.9 活动房主要承重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20年,并应有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标志。活动房构件的周转使用次数不宜超过10次,累计使用年限不宜超过20年。当周转使用次数超过10次,累计使用年限不宜超过20年。当周转使用次数超过10次或累计使用年限超过10年时,应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0.10 临时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抵抗风、雪、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
4 基地与总平面
4.1 基 地
4.1.1 临时建筑不应建造在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危险地段和低洼积水区域,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强风口和危房影响范围。且应避免有害气体、强噪声等对临时建筑使用人员的影响。
4.1.2 当临时建筑建造在河沟、高边坡、深基坑边时,应采取结构等加强措施。 4.1.3 临时建筑不应占压原有的地下管线;不应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修复。
4.1.4 临时建筑的选址与布局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的总体规划协调一致。
4.2 总平面
4.2.1 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作业区应分区设置,且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并应设置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识。
4.2.2 办公区、生活区应位于建筑物的坠落半径和塔吊。
4.2.3临时建筑与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临时建筑不应布置在高压走廊范围内。
4.2.4 办公区应设置办公用房、停车场、宣传栏、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等设施。 4.2.5 生活用房宜集中建设,成组布置,并设置室外活动区域。 4.2.6 厨房、卫生间宜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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