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总则
第一条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是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考核的重要方式,也是编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安排重点节能项目和节能示范项目、进行节能表彰的重要依据。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是重点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为切实搞好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二条 由公司节能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设置部门、各值、班组三级能源利用状况工作网络。
第三条 部门为第一级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单位,各部门要各指定一名能源统计员;运行部各值为第二级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单位,各值要指定一名能源统计员;班组为第三级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单位,各班组要指定一名能源统计员。 第二章 报告要求
第四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填报的定期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为确保报告数据的正确可靠,各单位负责人应对上报数据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第五条 各单位提供报告资料,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能源统计资料为准。
第六条 各科室、车间编制对已经过时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核准,方可销毁。
第七条 报告资料发出后,如发出错误,必须立即订正。受报单位发现数据错误,应立即通知报告单位订正,报告单位不得推诿或拖延。
第八条 文字说明与分析是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报告时: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能源统计三级网员,应在每月的最后一天填写《银河有限公司能源消费月报表》经车间主任签字后,一份留存,另一份上报到第二级能源统计工作网络。 第四章 考核
第十条 对于节能办要求随时提报的相关资料,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准时给予提报。
第九条 以上各项要求,各单位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不能缺项漏项。
第十一条 各项上报资料迟报一次,对统计员罚款20元,连带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对拒报单位,对统计员罚款50元,连带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月底上报产量、成本、消耗要与财务、计量数据统一,否则对统计员罚款100元,连带单位负责人罚款200
元,以上罚款自单位当月工资中扣除。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