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是否一致,复算发生额和余额计算是否正确等,是否严格检查和核对;在编制会计报表前,是否对账簿与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之间、各种有关账簿之间、账簿记录与财产实有数之间进行认真的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实三相符;是否在正确结账、认真对账的基础上,进行试算平衡工作;
(四) 是否严格依据会计制度对报表种类、格式、项目排列、项目内容和编制方法的规定编制每一报表,并保证每一报表内和不同报表有数量对应关系的项目之间保持应有的对应关系;对于必须予以反映而会计报表规定的项目内容中无法容纳的重要财务信息,是否在相关项目或通过附表、附注等加以说明;
(五) 财会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会计是否对编制完毕的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正确性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章;
(六) 会计报表是否按月、季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内控制度评审的程序和方法:
(一) 收集与描述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
(二) 健全性与合理性评价;
(三) 符合性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四) 总体评价,即通过符合性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可信赖程度,确定其对实质性测试的可靠性;
(五) 实质性测试;
(六) 提出评审报告,对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针对制度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原国家教委第24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对学校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起到促进的作用。
第三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在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审计处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为适应学校内部管理,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审计处应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形成专业、知识、年龄结构合理的审计队伍,而且保持相对稳定。也可根据需要聘请兼职审计员或特约审计员。
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 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 预算内外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 企业单位、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六) 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七) 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八) 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以及本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 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一) 学校主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及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需经学校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一) 学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 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 自筹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维修工程的结算;
(四) 企业单位、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