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63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可参照执行。
第3条 施工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条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5条 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爆压、高处作业、汽车驾驶、机械操作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6条 新进企业的人员(包括学徒工、合同工、临时工、协议工、实习人员)在分配工作前必须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民工必须在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7条 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8条 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9条 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已交底的措施,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10条 主要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
第11条 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规定布设,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确定。立锚桩应有防止上浮或转动的措施。 第12条 施工人员严禁违章作业;不得影响他人安全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13条 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第14条 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第15条 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16条 施工人员应正确配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17条 遇有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
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
第三章 工程材料、设备的堆放和保管
第18条 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的规定堆放。露天堆放场地应平整,并应符合装卸、搬运、消防及防洪的要求。
第19条 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1.物件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2.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m。
3.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平整、坚实,杆段下面设支垫,两侧用木楔掩牢,堆放高度不超过三层。
4.钢管堆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1m。 5.水泥堆放的地面垫平,堆放高度不超过12包。
6.线盘放置的地面平整、坚实,滚动方向的前后均掩牢。 7.圆木或毛竹堆放高度不超过2m,并有防止滚落的措施。 第20条 临时仓库的建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地及材料站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遵守表1的规定。
表1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m)
名称 距离 永久性建筑 名称 永久性建筑 临时仓库 木料堆、木工房 易燃物仓库(油料库) 15 25 20 15 6 15 15 临时仓库 木料堆、 木工房 25 15 垛间2 25 易燃物仓库 (油料库) 20 15 25 20 2.根据储存物品的特性,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造,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3.结构紧固、可靠,门窗向外开启。
4.不宜建在电力线下方。如需在110kV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路运行单位同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建筑物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下列数值:
1~10kV 3m 35kV 4m 63~110kV 5m
第21条 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处周围10m内严禁明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沾染油脂。
3.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4.卧放时不宜超过5层,立放时有支架固定。
5.有瓶帽和两个防震圈。 6.瓶帽拧紧,气阀朝向一侧。 7.严禁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8.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22条 乙炔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班组的存放量一般不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用非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存放间,并有一面靠外墙。
2.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3.存放间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4.存放间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远离高温热源;其附近设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6.直立放置,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7.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存放。
第23条 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容器必须密封。
2.库房空气流通,并有专人管理。 3.存放处挂警告标志。
第24条 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 2.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4.存放处设“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25条 工地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有关设施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许可。
第26条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27条 班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政府备案。
2.必须存放在距离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内,并设专人保管。 3.雷管装在内壁有防震软垫的专用箱内。
4.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内不得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存放间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
6.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点清数量,及时退库。 7.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它用。
第四章 施工用电及工程防火
第一节 施工用电
第28条 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布设,并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提出用电申请。
第29条 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接。
第30条 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绝缘导线。
2.架设可靠,绝缘良好。
3.架设高度不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6m。 第31条 开关箱负荷侧的首端处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32条 熔丝的规格应按设备容量选用,且不得用其它金属线代替。
第33条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好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第34条 使用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超铭牌使用。 2.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3.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刀闸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4.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
5.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电缆不得破损、漏电。 6.不得用电源软橡胶电缆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具。 7.严禁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8.工作中断必须切断电源。
第35条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设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第36条 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第37条 照明灯的开关必须控制火线;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
第38条 危险品仓库的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第二节 工程防火
第39条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第40条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它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处理严禁焊接与切割。 第41条 在山林、牧区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当地的防火规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时,必须划定工作范围,清除易燃杂物,并设专人监护。 第42条 在山林、牧区进行爆炸压接时,应先将药包下方的树干、杂物、干草等易燃物清除干净。
第43条 采用暖棚法养护混凝土基础时,火源不得与易燃物接近,并应设专人看管。
第五章 高处作业
第44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
作业。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2。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
表2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m) 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m) 2~5 5~15 15~30 >30 2 3 4 5 注:1.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第45条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经县级及以上医院鉴定,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第46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配戴个人防护用具。 第47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安全带(绳)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并不得低挂高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绳)是否拴牢。
第48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或用绳索绑牢;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掷。
第49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保护,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 第50条 作业人员上下铁塔应沿脚钉或爬梯攀登。在间隔大的部位转移作业位置时,应增设临时扶手,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或下滑。
第51条 攀登无爬梯或无脚钉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必须使用登杆工具。多人上下同一杆塔时应逐个进行。严禁利用绳索或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
第52条 杆塔上应避免上下交叉作业。上下交叉作业或多人在一处作业时,应相互照应、密切配合。
第53条 在霜冻、雨雪后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54条 学徒工经专业培训后,可在中级及以上技工指导监护下进行一般性高处作业。临时工(经培训、考核具有高处作业合格证的人员除外)严禁高处作业。 第55条 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3的规定。遇特殊情况达不到该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表3 高处作业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项 目 工器具、安装构件、导线、地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m) 作业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 ≤10 2.0 1.7 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35 63~110 220 330 3.5 2.0 4.0 2.5 5.0 4.0 6.0 5.0 500 7.0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