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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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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

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林规发[2011]37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1.03.01 【实施日期】201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规发〔2011〕37号)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到2010年,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二期工程已经结束。按照加快构建“十大生态屏障”的总体部署,经研究,我局决定在全面总结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二期工程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开展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为了科学编制《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划》编制的内容

请参照《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技术方案》(见附件)。 1 / 8

二、关于《规划》编制的组织方式

本次规划编制以省区市为单位,以县为单元,从下到上逐级编报规划;国家级规划和省级规划初稿完成后,从上到下征求意见;在进一步完善基础上,进行专家论证;最后按程序报批。

三、关于《规划》编报的时间

请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在5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规划有关材料(含电子版)一式7份上报我局。

四、关于《规划》编制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规划编制的组织领导。长江流域是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最快、发展潜力最大的地区之一,同时也是生态脆弱、资源保护难度最大的地区之一。改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障流域生态安全,对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把规划编制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抓紧工作部署安排,明确责任分工,组织精干力量,落实规划编制经费,改善工作条件,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二)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事求是、科学编制规划。在全面总结工程前期建设成效、深入分析工程建设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生态建设的需求出发,兼顾近年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的变化及相关灾害的发生特点等因素,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工程建设的目标、内容、规模和重点,科学论证,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三)处理好与其他工程规划的关系。处理好与其他重点林业工程建设、有关部门生态环境建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的关系。特别是有关省区市要在工程布局、建设内容、建设任务等方面与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相互衔接,避免在地块上重复建设。

(四)加强规划编制的信息沟通。各地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遇到的不明事项要及时向我局 2 / 8

规划编制组反映,以便提高工作效率,加快编制进程。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黄祥云 010-84238285

电子信箱:huangxiangyun@sfa.gov.cn 国家林业局造林司

王福祥 曾宪芷 010-84238518 84238517 84238587(传真) 电子信箱:wangfuxiang@forestry.gov.cn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杨跃军、张国红 010-84238051 84238055 地 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特此通知。

附件: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技术方案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

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技术方案

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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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有关问题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林规发[2011]37号【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2011.03.01【实施日期】201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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