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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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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有火灾、爆炸可能的工艺装置上未设置超温、超压等监测仪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或不能正常使用;

11.建筑工程未报消防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

12.需要消防电气检测的部位和场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消防安全电气检测;

13.车间和库房二合一,未分开独立设置的; 14.要害部位设备老化,超期使用的;

15.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等事故和其他重点、要害场所未实行封闭管理的;

16.主副井绞车未按《规程》要求进行一次性能测定的; 17.主扇、主副井绞车、压风机保护不全,或保护失效的; 18.锅炉保护不全、失效的;

19.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未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或不符合规定的。

20.其它规定认为特别严重的问题;

21.易燃、易爆场所动火区设立不符合条件和要求,或对动火作业未划区、定级管理;

22.电气操作未按规定执行电气“两票”的;

23.采用微机保护的装置,显示界面不正常或历史数据不完整;

24.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做预防性试验(现场留复印件备查);

25.电气设备使用劣质绝缘油或不进行试验而使用的,SF6

气体没有质量检测报告而使用的;

26.常用电气绝缘工具、登高安全工具未按电气试验规范进行试验或不合格;

27.架空线路杆塔倾斜超过规定值,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 28.架空线路杆塔、水泥杆未采取有效防止倾斜、倒塌、锈蚀措施;

29.变电站直流系统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容量不足; 30.机械设备转动部位无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效; 31.机电设备严重带病运转; 32.起吊设备、用具有严重缺陷;

33.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安装防雷设施或防雷设施未按规定检测;

34.重要的机电设备主要部件不完好、保护不齐全,或保护失灵(如主要皮带的逆止、跑偏、打滑、急停、堆煤、过载,起吊设备的过卷、限位,破碎机的卡阻堵转保护,其它设备温度保护、压力保护、扭矩保护等);

35.压力容器安全阀未定期校验或失效; 36.火药库储存火药容量超过核定储量、品种;

37.爆炸物品、剧毒危化品保管未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38.爆破器材库帐、卡、物不相符;

39.运输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或未按指定的路线行驶;

40.爆破器材的领用、消耗和退库,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未认真执行跟踪卡进行管理的;

41.升降口、煤仓口、楼梯、平台、走桥等,未设盖板、篦子、栏杆等防护设施或设施失效;

42.洗煤厂原煤仓、产品仓、矸仓、半地下煤仓及其它有瓦斯积聚可能的地方,未设立瓦斯检查点的;

43.在严禁烟火区内未经审批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44.锅炉缺水、漏水、满水未及时处理; 45.要害部位未按规定配备24小时专人值班; 4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47.基建施工外电防护距离不够;

48.基建施工塔吊运行、起重吊装或提升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49.基建施工脚手架无施工方案,或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

50.基建施工脚手板不满铺,材质不符合要求,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或安全网,安全网间不严密;

51.高度超过5米(含5米)的脚手架的架设严重不合格,吊篮固定不牢或保险装置失效;

52.违章使用报废车辆;

53.锅炉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试验的;

54.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

55.其它认为类似严重的事故隐患。 四、一般事故隐患

(一)各专业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

采 掘

1.采面顶板出现台阶下沉;

2.回采时,顶板管理不到位,信号柱切顶柱不按规程要求支设,

3.皮带、溜子机头机尾没有使用地锚、压柱或地锚、压柱松动,

4.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倒、防滑装置; 5.永久支护与临时支护的距离超过规定; 6.工作面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7.基础深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不小于设计值的90%); 8.乳化液浓度配比不符合要求(3-5%); 9.支架接顶不实(一处);

10.未按规定设置顶板离层仪或顶板离层仪失效(一处); 11.支架微表失效或压力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 12.工作面发生倒架、咬架现象(一处); 13.支架仰、俯角大于7°; 14.作业前未进行敲帮问顶;

15.综采工作面两端头未使用端头支架,未经批准; 16.作业空间内顶邦活煤(矸)未凿掉继续作业; 17.巷道受压变形严重,超过原设计200mm 以上的; 18.使用折损坑木,失效的支柱造成支护质量效果达不到要求;

19.处理倒架、压架,更换支架顶梁、立柱、机组截割部、牵引部、电机、底托架等大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

20.煤仓上口破大块炭未系保险绳;

21.施工人员进入空顶下或支护不完好的区域作业; 22.巷道不够高或超高(可缩棚:- 30~+ 100mm、刚性棚:- 30~+50mm、锚喷- 30~+ 200mm);

23.巷道宽度不符合要求(可缩棚:-30~+ 100mm、刚性棚:-30~+50mm、锚喷:- 30~+ 150mm);

24.棚子前倾后仰(1米垂线不大于17cm); 25.棚子迎山角不符合要求(偏差+ 10,不得退山); 26.无锚杆(索)检测工具; 27.锚杆(索)失效(一根); 28.巷修时安全退路不畅通;

29.耙装机作业时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30.各类仪表无合格证;

31.相邻支架间隙大于200mm 未采取措施; 32.支架梁端冒高大于300mm 未采取措施 ; 33.煤壁面有伞檐 ; 34.任意割顶、割底;

35.顶板移近量按采高大于100mm/米;

36.采面不停机,从机头靠工作面侧进入工作面; 37.支架工拉架移溜与割煤平行距离不符合规程; 38.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进入煤壁、机道作业; 39.进入冒顶区或煤邦构顶,未设专人观山; 40.不停溜子、转载机在溜子或转载机破大块炭; 41.支架损坏未及时修复;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

10.有火灾、爆炸可能的工艺装置上未设置超温、超压等监测仪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或不能正常使用;11.建筑工程未报消防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12.需要消防电气检测的部位和场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消防安全电气检测;13.车间和库房二合一,未分开独立设置的;14.要害部位设备老化,超期使用的;15.容易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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