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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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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入井铠装电缆在入井处没有可靠的接地极; 15.新产品、新保护工业性试验未经集团公司同意擅自试用;

16.主通风机事故后检修无单机运行安全措施; 17.提升绞车后备保护装置失灵;

18.非专职和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19.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机电人员上岗时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0.电缆芯线截面不够超负荷使用; 21.未按规程规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2.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

23.入井通讯线路在入井处未装有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24.大型部件检修、安装无措施; 25.安装、回收设备不按操作规程作业;

26.安装、回收设备不熟悉设备构造、违反工序流程作业; 27.起吊重物不制定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

28.井下起吊重物时,人员站在重物坠落范围内作业; 29.同一作业场所,多处平行作业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

30.提升绞车信号与电控系统不闭锁; 运 输

1.运送易爆物品不符合《规程》规定;

2.主要斜井(巷)未按规定安设跑车防护装置或装置失效; 3.运输大巷信号系统失效;

4.不按规定稳固绞车; 5.斜巷不挂绳放车; 6.小绞车运输中兜屁股运行;

7.运输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人员放过警戒范围内; 8.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运输警戒范围内; 9.运输巷道未按规定设置躲避峒; 10.运输巷道私自搬道岔或搬错道岔; 11.运输过程中超挂车辆;

12.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没有按措施运输; 13.处理车辆掉道没有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 14.井下扒车、蹬车、跳车的行为;

15.在行人井筒运送易滚动物件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 16.斜井运输中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不作业”的规定;

17.斜井运输不设警戒;

18.绞车运输不带电放车(包括对拉绞车); 19.绞车绳用绳套对接;

20.轨道绝缘不符合《规程》354条的有关规定; 21.无极绳绞车尾轮未按规定固定。 通 风

1.矿井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和矿井的产量;

2.生产水平或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 3.未按《规程》规定定期测风;

4.未按《规程》规定期测尘; 5.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 6.巷道贯通未及时调整风流; 7.放炮未使用放炮器;

8.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离超作业规程规定; 9.临时停风点未及时撤人、设警标;

10.未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监测,显示、打印、存储不正常; 11.断电点、报警点不符合规定;

12.主要风门无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不起作用; 13.未执行“一炮三检”; 14.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 15.放明炮、糊炮; 16.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17.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

18.放炮作业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撤人、设警戒; 19.大巷烧焊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操作; 20.井下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 21.密闭墙前瓦斯积聚; 22.采面未按规定煤层注水; 23.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24.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 25.密闭墙未实现三断。 地 测

1.塌陷坑有透水可能未上报隐患的;

2.贯通实际偏差超限给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3.小煤窑的坑口位置不清楚的,危害情况反映不及时的; 4.未进行地面塌陷调查和充填。

5.老窑及采空区积水情况未上图和台帐的;

6.防隔煤(岩)柱未及时按照规定编制并经总工审批的; 7.保护煤柱设计未合理设计并经上级部门审批的; 8.断层、陷落柱、褶皱等相关构造未及时绘制上图的; 9.井下采掘工程未及时上图的;

10.图纸上采掘、地质信息绘制不正确、无法查明情况的; 11.图纸未经有关人员审查签字的; 12.周边矿井采掘状况未及时上图的; 13.有透水预兆,未及时报告调度的;

14.井下突水点突然发生变化,未及时上报调度及地测防治水部门的;

15.预报涌水量与排水管路能力不匹配的; 16.雨季三防工作执行不到位的; 17.防汛、防水等物质未配备到位的; 18.井下排水系统未按规定开展联合试运转的; 19.防治水十五种台帐未建立到位的; 20.防治水五种图纸未编制到位的; 21.采掘工程周边积水区未进行探放的; 22.有疑情况下未安装套管的; 23.套管长度及固结情况不符合规定的; 24.疏水降压未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的;

25.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关闭的废弃井口未及时回填充实的;

26.注浆堵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7.探放水设计未经相关部门会审,总工批复的; 其 它

1.矿领导未按规定执行下井带班的; 2.未向井下从业人员发放安全手册的; 3.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未签订师徒合同的; 4.安检员未实行“独立执法、异体监督”的; 5.采掘作业头面“三员”、“四员”有缺员的; 6.八大特殊工种无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7.零星作业人员未执行派工单制度的;

8.安全生产业务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下井有空班、空天的。

(三)地面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 1.检查出的隐患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 2.凡漏报一项重大危险源;

3.有毒有害气体储存装置、压力容器、管道有泄漏现象; 4.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未按有关标准进行定期检测; 5.锅炉主要附属设备不完好,影响锅炉安全运行; 6.锅炉运行无高低水位报警、极限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变电站、(调度室)事故录音电话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8.防爆场所电气设备失爆;

9.重点防火部位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失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

14.入井铠装电缆在入井处没有可靠的接地极;15.新产品、新保护工业性试验未经集团公司同意擅自试用;16.主通风机事故后检修无单机运行安全措施;17.提升绞车后备保护装置失灵;18.非专职和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19.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机电人员上岗时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20.电缆芯线截面不够超负荷使用;21.未按规程规定采用不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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