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猪场兽医卫生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猪的传染病,保障养猪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提高种猪场的生产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NY 5031 -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等以及相关的国标(GB)、行标(NY)有关条款、文件的精神,结合北京市种猪生产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兽医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兽医卫生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种代次的种猪场。
二. 种猪场建筑和布局
第三条:种猪场应建在地势高燥、交通方便、供电、供水有保障,排废方便,向阳避风的地方。
第四条:种猪场场址要远离铁路,交通干线,居民区,学校1000米以上;远离医院、风景区、水源地、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池2000米以上。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种猪场要自成院落,周围应有围墙围起或其它有效屏障。 第六条:种猪场要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猪场大门,生产区入口要建宽于门口,长于车轮一周半的消毒池。每栋猪舍入口也要建有消毒池,并设有更衣消毒室。生产区内实行进料和出粪通道严
格分开,避免交叉感染。
第七条:种猪场内要建有兽医技术室、解剖室、药房,其位置在猪场的下风口。
第八条:种猪场要有饲料仓库,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建有饲料加工车间和配种室,这些建筑要设在猪场的上风向。
第九条:种猪场要建有专门的隔离场,并远离猪场200米以上,用于外引种时猪隔离饲养用。
第十条:种猪场的下风口要设有专门的粪便处理场,要远离猪场100米以上。
第十一条:种猪场要有计划种树、种花、种草、绿化、美化、净化环境。
三. 兽医卫生防疫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种猪场的兽医卫生防疫管理要实行场长负责制,成立兽医卫生防疫管理领导小组,由场长任组长,坚持防重于治,保障养猪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兽医卫生防疫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如下: 1)制定本场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和管理办法。
2)对于不宜继续饲养的病猪及时做出正确判断并按规定处理,当疑似传染病时,及时上报上级兽医主管部门。
3)负责对全场职工及其家属的防疫宣传教育工作。
4)监督、检查全场职工遵守,执行兽医卫生防疫管理的情况。 第十四条:种猪场要健全防疫档案,尸体剖检记录,种猪档案(参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53号、第32号《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要求),并要认真填写。
第十五条:种猪场要根据生产规模,聘任相当有一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专学历以上人员为本场兽医、防疫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1)拟定本场全年兽医卫生防疫工作计划,定期总结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场长参谋。
2)坚持每天查槽、观察猪群健康情况,定期进行常见病,多发病监测工作,(检测项目参照NY 5031-2001的5.2条规定执行)发现问题及早处理。
3)负责日常防疫、检疫、消毒、治疗,死猪剖检和病猪淘汰等工作。(病死尸体或淘汰病猪按GB 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16569进行)
4)协助畜牧技术人员做好饲养管理、配种、接产及病猪护理工作。
四. 防疫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种猪场谢绝参观,外来车辆和人员严禁入内。上级主管部门如需入场须经场长批准,经洗澡、更换防护服、消毒后方可入内。并严格遵守一切防疫制度。
第十七条:种猪场内每个消毒池都要经常更换消毒液,保持药液有效浓度。
第十八条: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包括饲管人员)必须在更衣室内更衣,换鞋,洗手,经过消毒池消毒后方可入内工作。
第十九条:种猪场内严禁饲养其它畜禽,饲养员不准乱串栋,猪场职工家中不能养猪,场内兽医、配种员不许到外出诊;配种。
第二十条:种猪场要坚持自繁自养,当必须引种猪时,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到指定的非疫区种猪场购猪。外购种猪需在隔离场(圈)饲养隔离检疫一个月以上,确无可疑传染病,经免疫、驱虫后方可进场饲养。
第二十一条:种猪场要定期进行环境大消毒,并且要做好每年最少2-3次灭鼠和灭蚊、蝇工作,也要求配备对害虫和啮齿动物等生物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每栋猪舍每天都要清扫,保持圈内外卫生,水槽、料槽每天刷洗,保证水、料不受污染,(生产和生活用水应符合NY 5027的规定)防止病从口入。坚持每周带猪消毒一次。
第二十三条:猪只转群或出售后,要对原有猪舍进行彻底清扫消毒,经检查合格后再转进下一批猪。
第二十四条:产房应设有专供母猪用的淋浴设施,母猪进产房前要洗澡。临产前要用0.1%高猛酸钾对其胸腹下,尤其在乳房周围及外阴部进行清洗消毒,仔猪断脐也要严格消毒。
第二十五条:要定期对种猪群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病猪立即采取隔离、治疗措施,当疑似一类传染病,猪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等烈性传染病时,立即上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处理,把疫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种猪场的饲料要符合NY 5032、NY 5030的标准,
不得喂泔水、变质发霉、有药残的饲料及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副产品。
五. 常用疫苗免疫和接种方法
第二十七条:根据各种传染病流行特点及规律,提出常用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各种猪场根据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猪瘟疫苗免疫,有条件地区、场可以进行猪血清学抗体监测,根据猪瘟免疫抗体高低适时免疫。无条件做监测的地区、场,种猪每半年颈部肌肉注射一次猪瘟疫苗。仔猪可采用20日龄和60日龄分别肌肉注射一次猪瘟疫苗。当年留做种用的后备猪,6月龄时再加强免疫一次。有散发仔猪猪瘟的种猪场、仔猪可采用乳前免疫一次猪瘟疫苗的方法,(但应注意乳前免疫过敏反应的补救)然后在40日龄左右进行抗体监测,根据抗体高低进行二免。
第二十九条:使用猪O型五号病灭活疫苗-Ⅱ(即高效苗)免疫,种猪(包括种公猪和种母猪、后备猪)每年注射疫苗二次,每隔5-6个月免疫一次,每次肌肉注射2ml/头。商品猪(育肥猪)出生后30-40日龄首免,肌肉注射1ml/头;60-70日龄二免,肌肉注射疫苗2ml/头。作为商品猪至出栏不再免疫,留作种用的每隔5-6个月须作一次疫苗免疫,每次肌肉注射疫苗2ml/头。
使用猪O型五号病灭活疫苗(即普通苗)免疫。种猪(包括种公猪和种母猪、后备猪)每年注射疫苗四次。每隔3个月免疫一次,每次肌肉注射3ml/头。商品猪(育肥猪)出生后30-40日龄首免,肌肉注射2ml/头;60-70日龄二免,肌肉注射疫苗3ml/头。作为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