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继续开展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
院校建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内教高函[2015]2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4.10 【实施日期】2015.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继续开展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的通知
(内教高函〔2015〕21号)
各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我厅《关于实施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意见》(内教发〔2013〕9号),2013年开展了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等7所学校成为2013年度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为单独立项建设单位。经过一年多的建设,示范高职院校建设单位的基础能力得到加强,形成了一批优质高职院校群体,在自治区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
按照我厅“十二五”期间建设15所左右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规划要求,经研 1 / 6
究,决定2015年继续开展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
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重要意义
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是促进我区高等职业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提高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十二五”期间,我区通过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进一步强化高职院校基础能力,创新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一批优质高职院校群体,使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更加准确,办学实力更加雄厚,在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办学效益和辐射能力等方面有较大程度的提高。特别是在探索多元化办学模式、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和提高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在自治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起引领示范作用。
二、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原则
(一)坚持择优建设,注重示范作用。优先支持办学条件好、产学结合紧密、就业率高、服务能力强和社会声誉高的高等职业院校。在自治区同类院校中具有比较优势,能充分发挥在区域和行业内的导向、引领和辐射作用。
(二)坚持服务发展,促进结构优化。注重与经济、产业的布局相结合,优先支持与我区支柱产业紧密结合、具有比较优势的院校,适当兼顾地区、行业、办学类型等因素。
(三)坚持公平公开,体现科学管理。采取“学校申报、专家论证、行政审定”相结合的方式,在符合申报条件学校自愿申报基础上,择优遴选。 三、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任务与重点建设内容
(一)教学实训条件建设。根据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的需要,更新教学设施和仪器设备,增加模拟和仿真实训条件,建设有真实工作环境的实训室和实习车间,强化 2 / 6
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探索建立“校中厂”、“厂中校”等形式的实践
教学基地,推动教学改革。
(二)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办学模式。鼓励地方政府和行业(企业)共建高等职业学校,探索行业(企业)与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发挥各自在产业规划、经费筹措、先进技术应用、兼职教师选聘、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学生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形成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各方合作办学,协同育人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鼓励地方政府与行业企业共建高等职业院校,探索建立高等职业院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发挥各自在产业规划、经费筹措、先进技术应用、兼职教师聘任(聘用)、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吸纳学生就业等方面的优势, 促进校企深度合作,增强办学活力。
(四)加强重点专业领域建设。重点建设办学理念先进、产学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基础条件好、队伍实力强、特色鲜明、就业率高的专业。造就一批基础理论扎实、教学实践能力突出的专业带头人和教学骨干;建设一批融教学、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研发功能于一体的实训基地或车间;合作开发一批体现工学结合特色的课程体系,形成以重点建设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重点建设专业群,提高示范院校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教师“双师”素质,与企业联合培养专业教师,使具有“双师”素质专业教师比例达到80%;加快“双师”结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聘任(聘用)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家作为专业带头人,一批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使兼职教师承担的专业课学时比例逐步达到40%。
(六)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深化订单培养、工学交替等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参照职业岗位任职要求制订培养方案,引入行业企业技术标准开发专业课程;推行任务 3 / 6
驱动、项目导向的教学模式,试行多学期、分段式的教学组织模式。
(七)加强社会服务能力建设。培养区域产业发展急需人才,拓展社会服务功能,面向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面向区域开展高技能和新技术培训,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为企业职工和社会成员提供多样化继续教育、为中职毕业生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创造条件,增强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能力。
(八)创建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对需求量大、覆盖面广的专业,研制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以规范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共享优质教学资源。 四、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院校应为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在申报年度有5届(含5届)以上高中起点高职高专毕业生,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学定位准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明确。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教融会、校企合作的道路。
(二)办学条件优良。办学基本条件达到并高于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
(三)领导能力突出。学校领导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教育质量较高。教学管理制度健全,教科成果显著,毕业生质量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办学特色鲜明,在自治区能起示范作用。
(五)教育改革领先。积极开展产学合作,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探索订单培养、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
(六)专业建设成绩显著。专业建设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专业设置有良好的行(企)业背景,结构优化,特色鲜明,能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有自治区 4 / 6
级以上品牌专业、精品课程。
(七)社会服务能力强。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毕业生取得“双证书” 的人数达到80%以上;近3年初次就业率均居自治区同类院校前列,在85%以上;近三年招生录取率、报到率较高;积极开展科技服务和教育培训。
(八)办学行为规范。近三年无违纪、违规办学行为或重大责任事故。 五、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 (一)申报评审程序
包括申报、评审、现场答辩、公示和公布结果等环节。
1.符合申报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提出申请,编制建设方案,填写《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申报书》;
2.我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评审标准》组织评审; 3.评审结束后,我厅组织入围院校主要领导现场答辩;
4.我厅对通过答辩的院校进行公示,确定并公布立项建设院校名单。立项建设院校需填写项目建设任务书。经我厅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 (二)申报材料
1.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申请(公文形式)(3份); 2.本地区“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2份); 3.院校“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2份);
4.《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申报书》(15份); 5.《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2份)。
以上材料除纸质形式外,还需将电子文档存入光盘(1份)一并于2015年6月28日前报至我厅高等教育处。文件和相关附件可登录内蒙古教育厅网站(http://www.nmggov.edu.cn)下载。 5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