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设备管理相关规定 工业建、构筑物与设备基础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建、构筑物与设备基础管理,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制定 本规定。 本规定提出了建(构)筑物的管理原则、观测检查、维修管理及报废有关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 2 管理程序 2.1 建(构)筑物的管理任务 2.1.1 设备管理部应设有专职人员,负责公司建(构)筑物的维修计划和技术管理。 2.1.2 设备管理部负责对已交付使用的建(构)筑物(包括公用管廊)进行综合管理。主
要生产厂房由设备管理部和分厂共同管理。 2.1.3 厂内区域的电缆沟、电线杆(塔)、电缆桥架由电气车间负责管理。 2.1.4 厂内区域的通讯电缆沟、通讯电线杆(塔)由通讯站负责管理。 2.1.5 除以上范围的公司厂房、仓库、道路、专用线、围墙、管架、办公室、食堂等土建
设施,由使用单位和设备管理部共同负责管理,以使用单位为主。 2.1.6 基建、技措及安措中建(构)筑物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设备管理部
人员参加,在竣工验收后应向设备管理部移交。 2.2 建(构)筑物的使用管理 2.2.1 不得在建(构)筑物内随意迁移、改制、增添生产装置。 2.2.2 不得任意剔凿建(构)筑物,削弱承重受力部位的断面,不得任意添改门窗。 2.2.3 不得任意利用建(构)筑物的构件做检修或安装设备的起重支点或锚点。 2.2.4 不得任意开挖各种地下管线、埋管拉线、排放废水等。 2.2.5 水汽和侵蚀性介质不任意排放。室内地面不得长期积水、油及侵蚀性液体。 2.2.6 一般土建项目由分厂上报,每月12 日报到设备管理部,设备管理部于每月20 日前,
连同设备检修月度检修计划下达实施。 2.2.7 年度土建大修计划由分厂上报,设备管理部审核编制,经主管副总经理审 定批准。 2.3 建(构)筑物观测检查 2..3.1 使用单位按月度,设备管理部按季度进行检查。
2.3.2 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建(构)筑物,由设备管理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特别检查,并提
出鉴定意见和处理措施,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及时消除。 2.3.3 各种观测检查的重大问题、观测数据、检修内容及处理结果均应记入档案。 2.4 建(构)筑物的维修管理 2.4.1 建(构)筑物的维修分为大修和维修。大修由各使用单位提出,设备管理部确定项
目和技术方案,经综合平衡后定出大修计划 。大修理费用由公司大修理基金支付。 2.4.2 维修工程项目和技术方案,由设备管理部审定后执行。维修费进入车间成本。 2.4.3 单体设备的土建维修随设备的检修类别划分。 2.4.4 重大项目包括新材料、新工艺的检修方案,需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2.4.5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图纸及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如需变更,
必须要有有关部门的书面变更通知单,任何口头通知无效。 2.4.6 建(构)筑物、设备基础的大中修完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设备管理部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