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发[2002]3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1.20 【实施日期】2002.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
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政发[2002]3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自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措施,对于规范土地市场管理,增加财政收入,加快城市化步伐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越权出台政策,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专项资金,造成土地收入流失。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1]1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征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 2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必须合理开发利用、科学配置。加
强土地收入征管工作,对严格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城镇建设和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土地收入征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征收难度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同时,要抓好组织协调工作,明确财政、国土资源、计划、房地产、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
二、积极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 》(吉政发[2001]27号)精神,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工作,加快建立城镇国有土地储备库步伐。具备条件的市县,要尽可能将所有待开发利用的城镇国有土地,统一纳入当地政府土地储备库。积极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促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协议为主,向全面实行招标拍卖转变。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从制度和机制上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开展。国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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