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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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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发[2002]3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1.20 【实施日期】2002.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

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政发[2002]3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自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措施,对于规范土地市场管理,增加财政收入,加快城市化步伐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越权出台政策,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专项资金,造成土地收入流失。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1]1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征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 2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必须合理开发利用、科学配置。加

强土地收入征管工作,对严格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城镇建设和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土地收入征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征收难度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同时,要抓好组织协调工作,明确财政、国土资源、计划、房地产、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

二、积极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 》(吉政发[2001]27号)精神,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工作,加快建立城镇国有土地储备库步伐。具备条件的市县,要尽可能将所有待开发利用的城镇国有土地,统一纳入当地政府土地储备库。积极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促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协议为主,向全面实行招标拍卖转变。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从制度和机制上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开展。国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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