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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程序及部分肥料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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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程序及部分肥料技术要求

肥料登记程序 一、临时登记产品

1、 生产企业在申请登记前,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生产企业合法。?产品标准符合要求。?产

品田间试验有效,毒性检验安全。?生产工艺合理,能保证产品质量。 2、 申请初审: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肥料登记机构初审。

3、 申请肥料登记:由生产企业报临时登记申请表、肥料登记资料、肥料样品送农业部登记受理、

检验机构。

、 受理肥料登记:农业部登记受理、检验机构。 4

5、 肥料登记产品评审: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评审会议。 、 肥料登记产品审批:农业部肥政药政管理办公室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临时登记证》。 6

7、 肥料登记产品公告:农业部对已获得肥料登记证的产品,通过网络、书刊、报纸进行公告。

8、 获得临时登记证的产品,若要获得正式登记,还需进行田间示范试验及续展工作。 二、正式登记产品

获得临时登记证的产品,在第一次或第二次续展登记后有效期满6个月前,可向农业肥料登记受

理机构申请产品正式登记证。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产品示范试验结果表明有较广泛的推广效

果。?产品试销过程中无市场不规范行为。?产品销量稳定。?抽样检验产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三、续展登记工作:

肥料临时登记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

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续展有效期为1年,肥料临时登记续展最多不超过2次。 肥料正式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

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续展有效期为5年。登记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

登记。登记有效期满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四、变更登记产品: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农业部认定可承担田间肥效试验的单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技术推广机构。试验小区面积:水稻、小麦、谷子等密植作物面积为20~30?,果树、高粱、玉米、棉花、烟草等中耕作物为40~50?。丘陵、山地、坡地可小些,重复次数不少于3次。

申请肥料临时登记资料汇总表 序提交

资料名称 资料来源 备注 号 份数 1 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 申请者 3份 2 初审意见表 省农业主管部门 1份

3 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 省级肥料登记机构 1份

4 工商注册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 2份 5 商标注册证明 行政机关 2份

6 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申请者 1份 可合并撰写 7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 申请者 1份

8 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申请者 1份

9 产品执行标准 申请者 1份 企业标准需经地方标准化部门备案 10 产品标签样式 申请者 2份

11 肥效试验资料 试验承担单位 1份 12 毒性报告 指定单位 2份

13 残留试验及检测方法 指定单位 2份 农业部确定是否提交 14 菌种分类地位和菌种安全鉴定报告 指定单位 2份 针对微生物肥料,由受理、检验机构

送检 15 样品 省级肥料登记机构 3批 次

五、肥料样品要求:微生物肥料样品不少于500g,或500ml,其它肥料样品,粉剂600g,水剂600ml。样品抽取时,由抽样单位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企业或销售代表在场情况下,按规定数量装入干燥、清洁、密封好的容器中,用胶带封好。微生物肥料要无菌操作。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以农业部第32号令发布施行: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标明产品适用作物、

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与登记批准一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

肥料的销售收入)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2、 假冒、伪劣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3、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证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

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最高不得超过200 1、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2 3、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要在其它地用,必须取得当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配方肥: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在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叶面肥:指施用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床土调酸剂: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的制剂。

微生物肥料: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精制有机肥: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复混肥:指氮、磷、钾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的。复合肥: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肥效评价指标:田间试验结果总平均增产5,以上;田间试验结果总平均增产5,以上的试验点占总试验点的2/3以上;田间试验单因子检验差异达到显著水平的试验点占总试验点的1/3以上。

含氨基酸叶面肥的技术要求 指标 项目

发酵 化学水解

8.0 10.0 氨基酸含量 ? 2.0 微量元素(Fe,Mn,Cu,Zn,Mo,B 以元素计),, ? 5.0 水不溶物,, ? PH 3.5~8.0

0.002 砷(As)(以元素计),, ?

0.002 有害元素 镉(Cd)(以元素计),, ?

肥料登记程序及部分肥料技术要求

肥料登记程序及部分肥料技术要求肥料登记程序一、临时登记产品1、生产企业在申请登记前,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生产企业合法。?产品标准符合要求。?产品田间试验有效,毒性检验安全。?生产工艺合理,能保证产品质量。2、申请初审: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肥料登记机构初审。3、申请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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