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或“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的一致,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二)立足于当前公司加快业务拓展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及确定标准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管理骨干及员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经董事会认定有贡献的其他公司员工。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200 人,其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3 人,其他公司管理骨干及员工不超过 87 人。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15000 万元, 拟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份额上限为人民币 1.5 亿元,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公司管
理骨干及员工的出资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持有人姓名 持有人职务 持有人出资上限(万元)持有人占持股计划比例 1 王磊 副董事长 180 3.60% 2 刘辉 董事、总经理 60 1.20% 3 高绍维 董事、财务负责人 30 0.60% 4 伍守华 董事 60 1.20% 5 杨英忠 总工程师 60 1.20% 6 吕涛 副总经理 60 1.20% 7 焦玉文 董事会秘书 90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