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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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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或“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的一致,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二)立足于当前公司加快业务拓展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及确定标准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管理骨干及员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经董事会认定有贡献的其他公司员工。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200 人,其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3 人,其他公司管理骨干及员工不超过 87 人。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15000 万元, 拟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份额上限为人民币 1.5 亿元,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公司管

理骨干及员工的出资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持有人姓名 持有人职务 持有人出资上限(万元)持有人占持股计划比例 1 王磊 副董事长 180 3.60% 2 刘辉 董事、总经理 60 1.20% 3 高绍维 董事、财务负责人 30 0.60% 4 伍守华 董事 60 1.20% 5 杨英忠 总工程师 60 1.20% 6 吕涛 副总经理 60 1.20% 7 焦玉文 董事会秘书 90 1.80%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或“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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