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
(2015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扶持 第三章 产地保护 第四章 质量监管 第五章 品牌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枸杞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枸杞种植、加工、经营以及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枸杞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绿色发展、产业规范、质量监管、品牌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枸杞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促进枸杞产业发展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枸杞)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枸杞产业的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枸杞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枸杞产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服务、协调作用,依法为枸杞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扶持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枸杞产业发展规划。
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枸杞产业发展规划。
枸杞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枸杞产业发展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枸杞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与推广,关键技术创新,产区环境保护,人才培养,质
量监测体系与信息平台建设,枸杞文化宣传等。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枸杞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加强枸杞种植基地、产业园区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通过自治区级鉴定的枸杞生产、加工机械设备,列入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对购买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设备的企业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补贴。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枸杞生产加工企业联合建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开展枸杞良种选育、先进耕作栽培、新型机具装备、精深产品加工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枸杞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饮料、生物制药、养生保健、化妆制品等枸杞精深加工产品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枸杞产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枸杞产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枸杞种植、加工、研发、鉴定等职业技术人才。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枸杞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给予枸杞产业项目信贷支持。
鼓励和支持枸杞生产加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融资,增强发展能力。 鼓励和支持枸杞种植企业和个人参加种植保险,保险费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财政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