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科学院‘创新’组织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以下简称“先导专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的精神,参照国家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导专项是由中国科学院发挥建制化优势,组织院属单位跨学科、跨领域共同实施的科技专项。先导专项致力于突破关系我国国际竞争力、经济社会长远持续发展、国家安全及新科技革命的可能方向的前沿科学问题和战略高技术问题,并取得重大原创成果。
第三条 先导专项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与国家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相互协调与衔接,集科技攻关、队伍孕育及能力建设于一体,致力于形成重大创新突破和集群优势。
第四条 先导专项包括前瞻战略科技专项和基础与交叉前沿方向布局两类。
前瞻战略科技专项侧重于突破战略高技术、重大公益性关键核心科技问题,促进技术变革和新兴产业的形成发展,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基础与交叉前沿方向布局侧重于瞄准新科技革命可能发生的方向和发展迅速的新兴、交叉、前沿方向,取得世界领先水平的原创性成果,占据未来科学技术制高点,并形成集群优势。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按照“顶层设计,精心组织,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实施先导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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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在策划、论证和立项的各个环节,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并充分听取科技界高水平专家意见。建立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工作会商机制和专项策划的咨询机制,充分征询听取相关科技管理部门的协调意见。
第七条 先导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
(一)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先导专项以解决国家前瞻性科学研究和战略性重大需求为目标,主要针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迎接新科技革命和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关键作用的科技问题,开展长期持续攻关。
(二)顶层设计,机制创新。先导专项发挥中国科学院科研组织建制化和多学科综合优势,加强宏观把握与战略判断,自上而下组织策划,创新组织管理模式,统一协调,协同攻关,系统推进。
(三)权责明晰,管理规范。先导专项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实行以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主管部门立项决策制度,以及执行过程的项目监理制度,保证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的科学、公正与公平,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培养人才,建设能力。结合先导专项的实施,培养和凝聚一批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全面提升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八条 先导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所需经费纳入中国科学院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应科学合理配置先导专项资金,加强审计与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先导专项,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先导专项管理规定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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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先导专项策划遴选、咨询评议、方案论证,并批准立项;
(三)组织经费概算及年度预算方案审核;
(四)批准组建各先导专项领导小组和总体组(部); (五)组织对各先导专项的监督、检查、验收及后评估; (六)对各先导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做出调整处理决定。 第十条 各先导专项实行先导专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先导专项总体组(部)(以下简称总体组(部))具体组织实施下的各任务承担单位负责制。
第十一条 各先导专项批准立项后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先导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领导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相关专项总体组(部)建议方案; (二)审定相关专项实施管理细则;
(三)审定相关专项年度计划及年度经费预算建议方案; (四)审定相关专项计划任务及经费调整建议方案; (五)监督检查相关专项总体工作进行及目标完成情况; (六)协调解决相关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各先导专项批准立项后,依托牵头单位成立总体组(部),具体负责相关先导专项的总体协调与组织实施。牵头单位是保证先导专项顺利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相关先导专项任务分解,确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任务和经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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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制定阶段实施计划,确定节点目标; (三)组织编制年度计划与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四)检查协调项目、课题(子课题)的执行;
(五)组织年度总结,检查确认年度计划及节点目标完成情况; (六)根据进展及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提出项目、课题(子课题)计划任务及预算调整方案;
(七)对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承担任务的法人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和提供配套支撑条件,严格执行国家、院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三章 策划与立项
第十四条 各专业局研究提出拟组织先导专项的优先战略领域和国家重大需求,规划战略局会同计划财务局组织征询院内外专家意见建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遴选的原则是:
(一)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依据“创新”科技战略重点,选择关系我国国家安全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关键共性的核心科学技术问题;
(二)选择前瞻科技布局,采取新的技术路线,集中实现突破性进展,促进技术变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
(三)选择国内外尚未组织研发或尚未取得突破进展,有望取得重大原创成果,占据未来科学技术制高点的基础与交叉前沿方向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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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选择适合中国科学院发挥学科特长、技术积累以及建制化优势组织实施的专项。
第十五条 规划战略局会同计划财务局组织召开咨询会,邀请国家有关部门领导和战略科学家,对拟组织先导专项的优先战略领域和国家重大需求进行咨询。
第十六条 各专业局根据咨询会议的意见建议,围绕确定的战略领域和国家需求,选择科技创新目标清晰、管理体制机制健全、人才队伍有保障、资源配置合理的专项,组织编写先导专项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局汇总实施方案,征询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对拟启动的先导专项内容与现有科技计划或工作的协调意见。相关部门于个工作日之内将书面协调意见反馈计划财务局。各专业局根据协调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提交计划财务局。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局会同规划战略局组织召开先导专项实施方案论证会,邀请相关专家对先导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对有明确产出目标的先导专项,论证会专家还应包括相关行业部门管理专家、企业专家等。
第十九条 各专业局根据实施方案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并组织编报专项经费概算。计划财务局根据先导专项实施方案的经费需求和国家、院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组织经费概算评审。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局将实施方案论证和概算评审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批准立项。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院批准立项的先导专项,应成立领导小组和总体组(部)具体负责相关先导专项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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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先导专项由项目组成,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课题及子课题。项目一般为综合性的、集成性的任务,是为完成先导专项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分解设立的;课题(子课题)是为完成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分解设立的。同一先导专项分解出来的若干项目(课题)应建立有机集成和衔接,保证项目对先导专项、课题对项目的支撑,最终实现先导专项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总体组(部)根据先导专项实施方案和经费概算方案,研究确定项目、课题(子课题)任务承担单位,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制定阶段实施计划,确定节点目标,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实施计划和节点目标,专业局组织填写任务书。先导专项任务书由计划财务局会同相关专业局与牵头单位签署,项目任务书由计划财务局会同相关专业局、牵头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课题子课题任务书由牵头单位、相关专业局、项目承担单位与课题子课题承担单位签署。
第二十五条 专业局组织总体组(部)及相关单位研究确定各项目、课题(子课题)年度工作任务,编制年度计划及年度预算,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计划财务局组织年度预算评审,结合评审结果和年度计划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提出年度预算方案,报送财政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 专业局组织总体组(部)依据年度计划任务定期检查各项目进展,并组织进行年度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经领导小组审议后于次年月底前提交计划财务局。
第二十七条 先导专项应严格按照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和节点目标,并依据年度计划执行。确需调整或变更研究目标、考核指标、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各级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实行分级变更调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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